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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股权转让中常见的8类风险及实务建议

前 言  / FOREWORD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交易主体趋向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针对上海二中院发布的《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归纳的8类风险27个风险点,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股权转让协议

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⑤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实务建议

(1)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标的股权和标的公司的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情况、交易架构、交割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2)如果发生签订多份协议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适用顺序;

(3)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一般应当是标的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必要时也可以把标的公司共同列为合同当事人。

2、标的股权

①股权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方同意,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

②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未经权利人同意,股权变更存在障碍;

③转让方出资瑕疵,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实务建议

(1)标的股权存在共有方的,应当征得共有方的书面同意,或将共有方列为合同当事人,例如夫妻;

(2)作为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详细了解标的股权的相关情况,以免因存在权利负担或其他瑕疵问题,导致交易风险;

(3)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方或关联方未如实披露标的股权瑕疵情况的违约责任。

3、股东优先购买权

①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②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

③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忽视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实务建议

(1)在进行股权交易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

(2)必要时,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合同当事人,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如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可以将转让方提供放弃声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或付款前提。

4、隐名持股

①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

②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法取得股权;

③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除却转让方的变更登记义务,易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况;

④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受让方以股权代持抗辩支付转让款。

实务建议

标的股权存在代持的,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实际出资人同意。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应当先取得名义股东同意并进行显名程序。

5、审批与限制

①因标的企业性质的特性,未经审核报批,导致协议无效;

②因标的企业的特定经营范围,忽视准入与转让限制。

实务建议

因标的公司的特殊性,如遇到需要进行审批、报备后才能转让股权的,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审批、报备程序的义务主体,同时,也可以将是否完成审批、报备程序作为付款前提。

6、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

①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转让方未就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的披露;

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应当是资产交接事宜,而非转让事宜;

③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因约定不明或未经股东同意导致合作目的落空。

实务建议

(1)为尽量规避因尽职调查无法排查的股权瑕疵情况给受让方带来的风险,受让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方的告知义务和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排除受让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必要性;

(2)如受让股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标的公司运营某项业务,或间接取得某项资产,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对上述资质、资产的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

7.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

①退出形式不规范,仅签订欠条、借款等方式;

②退出事项约定不明;

③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退股导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

实务建议

(1)发生股东矛盾退出的情况,应当选取规范的退出形式,避免与公司减资程序混淆,即时履行公司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的移交;

(2)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自一方退出标的公司后,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8、资本引入股权转让

①入股形式不清,未厘清受让股权与认缴增资;

②以百分比计算股权,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

③股权回购设置瑕疵;

④公司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实务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应当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的金额、单位股权的价值以及计算方式和标准、拟吸纳外部投资者入股、各原始股东是否对本次增资进行认缴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张 燊

溯盈团队律师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

13788817588 // zs@lhxs.com

声·

1.以上部分内容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溯盈律师团队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团队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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