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易胜华:经济犯罪“退赃”的律建议

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追赃”是办案单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犯罪分子如果积极退赃,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获得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追赃”和“退赃”,说的是同一件事情,只是主动和被动的区别。主动退赃是“辩诉交易”的方式之一,有利于减轻犯罪后果,涉案人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但是,如果“退赃”不当,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人财两空的结局。

这就引出一系列问题:什么是“赃”?退多少?什么时候退?怎么退?本人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

  一、什么是“赃”?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赃”是指犯罪所得和非法收入及其孳息。法律还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但那是针对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而且这是法院的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办案单位只能对涉案人员的犯罪所得和非法收入进行追缴。

办案单位在刚刚介入案件的时候,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会对涉案人员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这个时候,办案单位暂时无法区分哪些是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收入和犯罪所得。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除了要求涉案人员坦白罪行外,还会要求他们积极配合、主动退赃。一些涉案人员为了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按照办案人员提出的数额,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这种做法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如果上交的是合法收入,则有可能在后面的司法程序中陷入很大的被动,给自己造成不利。

律师建议:涉案人员对于退赃的态度一定要积极主动,但退赃要以事实为基础,分清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不能因为急于表现,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做法也不利于办案单位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二、退多少? 

办案人员在尚未查明涉案的犯罪所得和非法收入时,会提出一个大概的数额,要求涉案人员积极退赔,甚至会承诺一定的条件(比如取保候审、缓刑等),来作为积极退赃奖励。

我们做出任何决定的前提,都必须是事实和法律。涉案人员对自身经历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对法律的了解有限。因此,不要草率做出决定,最好先征求律师的意见。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处理结果必然是缓刑,办案人员对最终量刑结果的承诺是没有意义的,很多时候不过是空头支票。经济犯罪的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涉案数额的大小。在很多时候,退赃数额与最终确认的涉案数额是紧密关联的,一些办案人员会直接根据退赃款项认定犯罪金额。有些时候,部分退赃款项会被认定为违法收入,不计入犯罪金额。

有些涉案人员认为,退得越多,说明自己的认罪态度好,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会越轻。犯罪分子积极、足额退赃,是认罪悔罪态度的体现,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从轻处理。涉案人员如果仅仅是为了表明自己的积极态度,不考虑案件性质和相关事实,一股脑地倾其所有,有可能最终事与愿违,反而让自身陷入极大的困境。过于积极的态度,有些时候反而会让办案人员产生误解,认为嫌疑人退赃如此痛快,可能只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还需要继续深挖。

律师建议:“退赃”数额应建立在涉案事实的基础上。经济犯罪还有财产刑,法院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在判决前就掏空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判决后无力交纳罚金,会影响到入狱之后的减刑。

 三、什么时候退? 

在一般人看来,“退赃”越早、越快、越多,对自己就越有利。这个想法当然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

虽然绝大多数退赃发生在侦查阶段,但侦查阶段也有较长的过程。经济犯罪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侦查期限一般都在数月,甚至长达半年以上。如果对侦查阶段做一个精细的划分,还可以分为立案前的初查、立案后至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调查、取保候审期间、刑拘期间、逮捕之后等几个小阶段。对于涉案人员而言,每个小阶段都有不同意义,甚至是天壤之别。在哪个小阶段“积极退赃”才能实现最佳的效果,需要认真分析。

在辩诉交易中,谈判对手必须对案件处置有相应的权力,否则就失去了谈判的意义。在侦查阶段,“逮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逮捕之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走向有很大的自主权。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参与进来,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控制权大大受限。在逮捕之前,侦查机关是非常合适的谈判对手,在逮捕之后,与侦查机关的谈判空间就大大缩小了。

律师建议:涉案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和进展情况,调整自身的诉求(无罪、取保候审、缓刑、轻判等),选择不同的退赃时机和具体方案。

四、怎么退?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基于挽回被害人损失的目的,会对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和扣押。这种查扣只是临时措施,在判决生效之前,任何机关、任何人都无权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只有法院的执行部门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处理。

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在冻结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后,通过各种手段让其说出账户密码,或者带涉案人员去银行柜台操作转账。涉案人员的配合行为,并没有给自己创造有利条件。

即使侦查机关查扣、冻结了涉案人员的所有资产,如果涉案人员不主动配合退赃,侦查机关就无法实现追赃目的。追赃成果体现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无论办案单位是否有“创收”任务,追赃成果都是各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重要工作目标。对于涉案人员来说,这个工作成果交到谁的手里,是可以慎重考虑的。

律师建议:积极退赃是非常有利的从轻情节。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应当避免这种有利情节过于空洞、虚幻,甚至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要让退赃发挥出实实在在的作用,通过律师的协助,让有利条件得到细化和落实。

图片来源:网络

排版:刘书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从监察委“留置”说起
办案札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关联)30天内取保后无罪
销售产品类型诈骗罪案件,能否仅凭价格悬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列格式
题库(七)刑事诉讼法判断题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律师会见的禁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