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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行如隔山,人们对技术辩护的7种误解

这是2019年11月旧文,最近太忙只好继续发一批“战略储备文章”。

“隔行如隔山”,这几年“技术辩护”受到关注,于是一些人也开始“蹭热”走“技术辩护”,就象当年“蹭热”走“死磕辩护”。当他们并不懂得什么叫做“技术辩护”,也就出现“适得其反”的辩护效果。

1、技术辩护就是程序辩护

当年就有人把“死磕辩护”简单化为“程序辩护”,甚至出现过“开局三板斧”,即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警察出庭。技术辩护也逐渐被一些人简单化为“程序辩护”,其实对技术辩护律师而言程序辩护要求“有理有据”,更要求“有利”。那些不能带来辩护效果的“程序辩护”宁可不要,一切以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前提。听说有律师对18宗询问笔录逐一发表质证意见而不问这些笔录哪些有利哪些不利,这如何体现“当事人立场”?

当然,那些可能导致不利证据无效的程序辩护还是必要的,我曾在深圳办理了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就是从电子证据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合法入手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法院采纳,法院只能以被告人非法获利18万元为由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那次在河源办理谢某组织卖淫案,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用行政执法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迫使法院改变罪名以容留卖淫判决18个月。

2、技术辩护就是形式辩护

这是一些不办刑事案件的律师,甚至是一些不知道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猜测”。形式辩护往往是“不抗争”直接“配合审判”,不能从证据本身提出质疑,只能泛泛而谈。形式辩护有人总结为“三句话”,即“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没有不良记录”、“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上有老母下有娇儿,请求从轻判决”。这样的“形式辩护”根本不需要任何“技术含量”,甚至不需要认真会见、阅卷,如何能够展示专业技术水平?

技术辩护要求“三自一包”,即自己会见、自己阅卷、自己出庭、包揽全局。自己不会见,如何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侦查机关问了什么、当事人说了什么,如何判断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自己不阅卷,如何知道被告人有冤情如何在卷宗中得到体现?如何从卷宗中不同的文图记录查找隐藏的辩冤线索?自己不去开庭,如何能将自己会见、阅卷中发现的疑虑,通过庭审询问、质证、辩论放大为疑点甚至颠覆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体系?自己不全程参与办案而是建立在他人服务基础上,如何能避免他人会见或者阅卷不够精细影响自己的案件判断?我曾代理广州张某抢劫案,会见中张某明确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也没有组织策划抢劫,我就告诉她,如果你所言真实,则按照我的经验你不构成犯罪。后来我向检察院发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果当然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直接释放。

3、技术辩护就是营销辩护

一些对技术辩护不太了解的律师认为技术辩护就是营销辩护,因为技术辩护律师似乎都喜欢把自己的成功案例“晒出来”,甚至结集出版。那些全国知名的技术辩护律师,基本上背后都有一个网络宣传团队,通过他们的“经典案例营销”吸引全国范围内的潜在客户。如果说到技术辩护与营销辩护关系的话,则技术辩护是“本质”,营销则是“表象”。能够拿出“真材实料”经典案例的辩护律师多半都是技术辩护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成功”案例,隐藏起来唯恐不及,谁敢大张旗鼓“晒案例”?

技术辩护需要营销甚至网络营销,技术辩护律师的许多办案技巧都是“可以学”的技术,这也使得技术辩护律师受到吹捧。技术辩护律师经常要去外地办案,他们没有任何人脉资源优势,能够依赖的就是技术资源优势。把自己的办案心理与办案感悟“晒”出来,也是许多律师“嘚瑟”方式。如果这种“嘚瑟”还能带来一些案源,何乐而不为呢?不过,技术辩护的目的不是“营销”而是“实战”,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能够帮助当事人罚当其罪甚至免受冤屈。技术辩护律师基本在一线办案,能够出来“嘚瑟”的时间不多。那些以讲座为主业的营销律师,他们真的有时间办案吗?

4、技术辩护就是长篇辩论

一些人误以为技术辩护就是长篇辩论,无论自己说的有没有道理都要说上几句,这几乎是“表演赛”。其实技术辩护的重点在于“直奔要害”,直接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有理有据说服办案机关该案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严重犯罪。即使是技术辩护律师参加“兵临城下”的庭审,也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询问被告人与证据举证质证方面,庭审辩护“简单就好”。律师的辩护发言需要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直达病源”,切忌“懒婆娘的裹脚又臭又长”。

当年朱元璋鞭挞茹太素就是本可以500字说清楚的问题却写了17000字,后来朱元璋又赏赐了茹太素则是因为他的建议有可取之处。辩护律师能够“精确制导炸弹”说清楚的问题,就不要采取“狂轰滥炸”模式。“南毒王”惠君琦就说自己喜欢“小炮弹”直奔要害,这样的“小炮弹”能说清问题,哪位法官不喜欢?我去年曾办理乐某持刀妨碍公务案,就是从该“公务”的“三无”展开简单论述,即无法律依据、无执法资格、无执法规范直接“无罪拦截”。虽然该案没有做出无罪判决,但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也算可以理解。

5、技术辩护就是抗争辩护

一些人误以为技术辩护就是绝不妥协,其实他们忽视了律师技术辩护的“有利原则”。如果妥协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技术辩护律师也不拒绝妥协。当然,这时的妥协一则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二则需要明显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律师切忌把自己变成“不懂妥协”的“左倾冒险主义分子”甚至成为“死磕律师”,也忌讳把自己变成“不懂抗争”的“右倾投降主义分子”乃至扮演者“第二公诉人”角色。即使要作出妥协,那也是在充分抗争之后,“能战方能言和”,妥协也需要“实力基础”。

我曾办理邱某等贪污案,该案被告人有认罪有退赃。我们卓凡刑事部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所谓与包工头合作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与事实不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审计报告只是内部监督文件不能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价款属于包工头合法所得,不属于合伙非法占有。该案5次开庭甚至检察院撤回起诉半年后再次起诉,但我们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最后当然是法院说服当事人认罪换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而那些没有坚持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则判处缓刑。没有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就没有后来的免于刑事处罚,任何对当事人明显有利的判决都是抗争来的,妥协也是在努力争取过之后。

6、技术辩护就是书面辩护

不少技术辩护律师喜欢“晒”自己的书面辩护意见,例如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书、庭前会议申请书、辩护词,就让一些人误以为技术辩护就是书面辩护。其实“撰写法律文书”是律师的一项技术,而“与办案人员沟通”也是律师的一项技术,调查取证更是律师的一项技术。一名称职的技术辩护律师,必然懂得各种说服办案人员的方法,除非仅凭书面辩护就足以击中办案机关的逻辑支点。

今年初办理了河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我接受代理后就去看现场,我要查明所谓“生态林”是否属实,后来发现只是一片荒地,而且转租手续完整甚至有当地国土部门见证,显然不构成犯罪。后来当然是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初战告捷。我曾说律师应该开一部四驱越野车,方便去案发现场,甚至需要走访相关单位。律师还需要与办案人员约见,向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回答办案机关的疑问。曾有检察官直言不讳告诉我说,在他们向领导汇报前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他们很容易接受。但如果他们已经形成决定性意见,律师再来沟通就有些难度,他们也需要“坚持到底”。

7、技术辩护就是不问政治

一些人认为技术辩护就是“不问政治”,其实技术辩护律师可以不参与政治,但一定不能不懂政治。技术辩护律师喜欢“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他们不是“不问政治”,而是不让政治问题冲突法律问题。许多重大案件特别是央视报道过的案件很容易引起“政治关注”,律师代理这些案件就应该“懂政治”,将各种政治压力变成政治动力——越是舆论普遍关心的案件,越需要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越需要案件本身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这才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我去年办理了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无罪判决案,媒体采访时就有人提醒我说“要讲政治”。我在介绍案件成功秘诀时,认为主要是三点,第一点是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敢于做出无罪判决,体现了法治进步;第二是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是简单地把自己看成公诉机关,不仅查明被告人有罪证据而且收集被告人无罪证据,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是当事人与家属充分信任法律充分尊重法院,体现了法治观点深入人心。最近办理央视报道过的某未成年人在矫正学校死亡案件,我也是严格从证据出发跟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不谈政治”但技术背后,就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开辟中国政治发展新境界”的“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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