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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推送药品比较广告,有药店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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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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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市广告监测系统推送的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利用敬信大药房公众号发布的阿苯达唑与盐酸左旋咪唑比较的广告。

经查明,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金秋肠虫蠢蠢欲动,那就和家人一起驱虫吧!孩子有这些症状可能是寄生虫感染……,选用阿苯达唑驱虫的三大优势:阿苯达唑 杀虫打卵,更高效;副反应少:两片一疗程,仅服一次。VS 盐酸左旋咪唑 效果 对虫卵无效;安全性可能引起脑炎:疗程多次服药。……”两种药品比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内容满足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规定。据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规定是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限制法规之一,含义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广告内容中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优劣、高低、好坏等方面的比较,也不得对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贬低、诋毁、攻击等;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广告误导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危害。

具体来说,这一规定禁止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广告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表示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疗机构比其他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更有效、更安全、更先进、更优质等;

(二)在广告中使用“最”、“唯一”、“首选”、“首家”、“首创”、“领先”、“专利”等绝对化或者排他性的用语;

(三)在广告中使用“替代”、“超越”、“胜过”、“优于”、“不亚于”等相对化或者对比性的用语;

(四)在广告中使用“国际水平”、“国际先进”、“国际领先”等与国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用语;

(五)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与国内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用语;

(六)在广告中使用“推荐率高”、“满意度高”、“信赖度高”等与消费者评价进行比较的用语;

(七)在广告中使用“专家推荐”、“权威认证”、“获奖证书”等与专业机构或者人士进行比较的用语;

(八)在广告中使用“独家配方”、“独家技术”、“独家专利”等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用语;

(九)在广告中使用“无副作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等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用语;

(十)在广告中使用其他具有误导性或者贬低性的文字、语言、图表、声音、画面等。

针对以上禁止内容,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广告主能够提供科学、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疗机构与其他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有显著的差异,并且在广告中明确标明证据来源和有效期限,那么这种比较可能不会构成违法。

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确认或者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医药企业应当谨慎避免进行任何形式的比较,以免引起争议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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