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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中纪网: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网友“木公”咨询:

  一名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为违法被判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如果该负责人是主动自首,并带头退还了发放的钱,挽回了损失,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请问,他的情况是否可以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按照第三个档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用开除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处分的适用规则问题。也就是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只能单独适用,不能将其联系起来适用。因此,如果一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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