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担任朱山村支部书记期间,于2011年,在办理农村低保申报手续时优亲厚友,违规为其岳母刘某申报低保,且在2015年、2016年全村低保对象清查过程中,未主动申请取消其岳母的低保资格。2017年4月,陈某岳母低保资格被取消。期间,陈某的岳母共领取低保金共计0.96万元。2017年8月,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一、违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07条之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由此可见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一般具有一定职权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
2、违纪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被审查人故意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为亲朋好友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谋取利益,并积极追求明显有失公平的结果,或对明显有失公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3、违纪客体。本行为侵犯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党群、干群关系。
4、违纪客观方面。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分配中,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其他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救济扶持政策,使不符合条件的人享受相关待遇,而符合条件的人却享受不到,损害其他群众利益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构成本条违纪在客观方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上述事项分配中实施了优亲厚友的行为;二是明显造成有失公平的结果。
二、调查取证分析
1、主体方面:一是应有乡镇党委出具的陈某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等;二是调取履行办理农村低保事项职责的乡镇、村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书证;三是被审查人陈某的陈述,乡镇分管民政领导或民政所工作人员等证人证言。
2、主观方面:一是被审查人陈述。重点收集被审查人陈某的动机、目的等具体内容,是否知道违反有关农村低保政策,以及与优亲厚友对象之间的关系等。二是证人证言。注意收集其岳母刘某与被审查人陈某请托内容、亲属身份、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的证言以及村委会干部、其他知情群众的证言。
3、客体和客观方面:一是被审查人陈述。收集被审查人陈某违反规定为亲岳母刘某办理农村低保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结果等具体过程等,相关违纪事实还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二是证人证言。违反规定参与、实施人员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三是书证。收集有关国家及部门对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的书证,乡镇民政所、财政所有关农村低保审批材料、资金发放凭证、“一卡通”存折等书证。
笔者从2010年考选进入纪委工作以来,大部分时间都是从事执纪审查和审理工作,我深知审查工作的艰辛和不易,但这不并意味着我们可以因此而降低工作标准,相反,监察委成立后,对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审查调查阶段围绕违纪构成调查取证,不仅可以把握住调查的重点和方向,避免走弯路和冤枉路,也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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