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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连,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绍娥(系上诉人李培连之妻),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廷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郑学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培连因与被上诉人马廷俊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1、李培连之妻马绍娥祖籍与马廷俊为同村,2012年1月15日,马绍娥将马廷俊的影壁墙推倒。上述事实由双方陈述及(2012)章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2、2012年2月,马廷俊向济南市市长写信,称“济南市经委的李培连与2012年1月15日和他老婆带领三十人在章丘市马廷俊一家没有人的时候,非法把马廷俊家影壁墙拆了......他依照权势,光天化日下,无法无天,欺压百姓...…”济南市信访局将该信交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出了李培连未参与拆影壁墙的答复说明。马廷俊对写举报信的事实认可。上述事实由双方陈述及举报信、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3、一审庭审中李培连提交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记载以下内容:①百度搜索“章丘市一村民影壁墙被拆除”,点击标题为“章丘市一村民影壁墙被拆除-阳光连线-齐鲁网”,在山东大型网络问政和民生互动平台的阳光连线板块中,有署名为“马廷俊”的发帖,内容为“新闻女生组记者你好,我是章丘市马廷俊,2012年1月15日,李培连和他老婆带领二三十人,非法把我家影壁墙给拆了,还非法在我家门前建车库,至今21天了,大门被堵,无法正常出行,一家人度日如年,求贵台贵栏目帮帮我们善良无辜的老百姓吧。”该贴共452人浏览。②百度搜索“谁说省会干部不敢胡作非为,地痞流氓,嗨,那是他的部下,真没王法了...”,网易新闻论坛的社会万象板块中,有署名为“gsdjnzf”的发帖,内容为“在济南市政府经委工作的国家干部李培连,与2012年1月15日和他的老婆带领二三十人,光天化日之下,利用权势欺压百姓,非法给章丘市的一位普通老百姓拆墙堵了大门......”该贴共1729人浏览。③进入“天涯杂谈-搜遍天涯”,输入并点击标题为“山东的一农民大门被堵,至今一家人不能正常生活35天了”,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板块中,有作者为“dayou2012”的发帖,内容为“2012年1月15日济南市经委工作的李培连和他的老婆纠集二三十人,在我家没人的情况下,非法把我家影壁墙拆除......难道李培连作为国家公务员,依照权势光天化日和他老婆欺压百姓有特权吗难道我们......”该贴共80人点击。④进入“天涯杂谈-搜遍天涯”,输入并点击标题为“济南市经委的一领导太牛了,竟在光天化日下用权势欺压百姓,怎一牛字了得!!”,天涯社区的网罗天下板块中,有作者为“dayou2012”的发帖,内容为“在济南市政府经委工作的国家干部李培连,与2012年1月15日和他的老婆带领二三十人,光天化日之下,利用权势欺压百姓,非法给章丘市的一位普通老百姓拆墙堵了大门......难道他的地位和权力大于国家法律吗......”该贴共89人点击。

对上述网络发帖行为,马廷俊不认可是其所为,除公证书外李培连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为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依职权到章丘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就网络发帖的IP地址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以该案非刑事案件为由,调查未果。综上,原审法院无法确认该网络发帖行为的发帖人。

4、庭审中双方对李培连是否参与拆除影壁墙陈述不一。李培连提交章丘市公安局对马绍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12)章民初字民事判决书一份、济南市经委说明一份、欲证明影壁墙事件与李培连无关。马廷俊申请法院调取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马廷俊、马X甲、马X乙、李培连、马绍娥等人的询问笔录,并申请证人王X甲、王X乙、贾XX出庭作证,以证实本案李培连参与了影壁墙事件。经审查,马X甲、马X乙、马廷俊本人在派出所的陈述及马廷俊提供的三证人都与马廷俊有较近亲属关系;李培连提交的济南市经委说明,出具单位与李培连有利害关系,上述两组证据,证据效力相对较弱。综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当天,李培连曾在现场,但是否参与拆除影壁墙,马廷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

5、李培连提交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济南市人民政府机关门诊病历、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济南市名士书院情况说明各一份(复印件)、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收费收据一份,欲证明李培连损害事实。要求马廷俊赔偿损失1600元、精神损失100000元。以上证据均经马廷俊质证,马廷俊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马廷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马廷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四要素来认定。本案中李培连提交的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内容马廷俊不认可是其所为,李培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经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果。李培连提供的公证书内容中虽然有两个帖子显示署名为“马廷俊”有随机性和随意性。因此,不能确定网络发帖行为就是马廷俊所为。对于李培连提交的马廷俊写给济南市市长的举报信,原审法院认为,该举报信未流向社会,所知范围较小,济南市经信委作了澄清回复,从形式和程序上看并未给李培连造成实际侵害。因网络发帖行为,李培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为马廷俊所为,因此李培连起诉证据不足,李培连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培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元,由李培连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培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应综合全案证据推定发帖人是被上诉人马廷俊,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被上诉人马廷俊不认可发帖行为、调查公安机关网络发帖的IP地址未果,无法确认发帖人系被上诉人马廷俊为由,驳回上诉人李培连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对于被上诉人马廷俊写给济南市市长的信,被上诉人马廷俊认可,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定,将该信内容与公证书所公证的发帖内容对比,措辞、习惯用语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比如:“与2012年1月15日和他老婆带领二、三十人等”,可以推定系被上诉人马廷俊所发。另外,齐鲁电视台也曾就此事做过报道。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所有发帖系被上诉人马廷俊所发。2、被上诉人马廷俊在答辩和开庭时,也多次用了假如被上诉人马廷俊所发,也是维权的表现等观点。被上诉人马廷俊不认可发帖行为,应当由被上诉人马廷俊承担举证责任。3、中央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也报道过类似于本案的案例,最后支持了受害人的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马廷俊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廷俊答辩称:原审判决客观公正,应予维持。上诉人李培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除“无法确认网络发帖行为的发帖人”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中,上诉人李培连提交其妻子马绍娥之父马光景与被上诉人马廷俊之父马少福于1993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证明马绍娥所用的地方属于马绍娥。被上诉人马廷俊称在(2012)章民初字第940号一案中见过该协议,但未找其父亲马少福核实过协议的真实性。

上诉人李培连提交中顾法律咨询网上新近出现的一个题目为“影壁墙被邻居家的女儿女婿给拆了,大门被堵”的帖子,该帖子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被上诉人马廷俊称该帖子不是其发的,并认为这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

被上诉人马廷俊认可,其在齐鲁电视台的一个报道中,陈述“听邻居讲李培连和马绍娥领着二三十人把影壁墙给推倒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院的调查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李培连提交的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内容是否系被上诉人马廷俊所发;二、上诉人李培连是否参与拆除影壁墙;三、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李培连提交的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内容是否系被上诉人马廷俊所发。本院认为,由于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行为实施者,具有相当难度,对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概然性的规则,对相关事实做出认定。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马廷俊不认可上诉人李培连提交的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内容系其所为,但上诉人李培连个人无力再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综合分析相关证据,作出认定。从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来看:帖①中有“我是章丘市民马廷俊”,帖③中有“在我家没人的情况下”等直接指向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语句;在2012年2月被上诉人马廷俊向济南市市长写的信中,将“于2012年1月15日”写成“与2012年1月15日”,在帖②、④中同样写成“与2012年1月15日”;帖中用语“利用权势”、“光天化日”、“欺压百姓”等,与被上诉人马廷俊向济南市市长写的信中用语较为相似。综上分析,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培连提交的公证书中所列的发帖内容系被上诉人马廷俊所为,具有高度概然性,被上诉人马廷俊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李培连是否参与拆除影壁墙。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廷俊在帖中称上诉人李培连和他的老婆带领二三十人将其影壁墙拆除。上诉人李培连、马绍娥不认可,均称上诉人李培连系在马绍娥拆影壁墙后,才到达现场。被上诉人马廷俊应当对其所称上诉人李培连参与拆除影壁墙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马廷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法院调取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对马廷俊、马X甲、马X乙、李培连、马绍娥等人的询问笔录,并在一审中申请证人王X甲、王X乙、贾XX出庭作证,由于以上证人均与马廷俊有较近亲属关系,故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马廷俊的主张。另外,被上诉人马廷俊在(2012)章民初字第940号诉马绍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中,亦仅主张马绍娥实施了拆影壁墙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李培连实施了参与拆除影壁墙的行为,被上诉人马廷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焦点三,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马廷俊在不能证明上诉人李培连是否实施了拆除影壁墙的行为以及现场工人是否系上诉人李培连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向社会公众发帖称:“李培连和他老婆带领二三十人,非法把我家影壁墙给拆了”、“那是他的部下”,内容失实。其在帖中使用“胡作非为”、“地痞流氓”、“光天化日之下,利用权势欺压百姓”等词语,因浏览量较大,致使上诉人李培连名誉受损。被上诉人马廷俊在帖中突出强调“省会干部”、“在济南市政府经委工作的国家干部”等,表明其主观故意明显。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行为,对上诉人李培连名誉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被上诉人马廷俊应将其在互联网发布的帖子删除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上诉人李培连要求被上诉人马廷俊赔偿的损失1600元,系上诉人李培连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该损失系因被上诉人马廷俊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上诉人李培连造成的,被上诉人马廷俊应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马廷俊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失实,针对上诉人李培连的身份,使用过激用语,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过错明显,侵权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根据李培连一审中提交病历等证明,可以认定,被上诉人马廷俊的行为给上诉人李培连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在社会上和上诉人李培连所在单位给上诉人李培连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上诉人李培连要求被上诉人马廷俊赔偿精神损害应予支持,对于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本院酌定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在山东大型网络问政和民生互动平台的阳光连线板块中,标题为“章丘市一村民影壁墙被拆除”的帖子,并在该网站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三、被上诉人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网易新闻论坛的社会万象板块中“谁说省会干部不敢胡作非为,地痞流氓,嗨,那是他的部下,真没王法了”的帖子,并在该网站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四、被上诉人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板块中标题为“山东的一农民大门被堵,至今一家人不能正常生活35天了”的帖子,并在该网站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五、被上诉人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天涯社区的网罗天下板块中标题为“济南市经委的一领导太牛了,竟在光天化日下用权势欺压百姓,怎一牛字了得!!”的帖子,并在该网站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六、被上诉人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上诉人李培连公证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七、驳回上诉人李培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08元,均由被上诉人马廷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周江

审判员刘寿德

审判员孟繁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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