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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著作权确权完全手册

第2650期文化产业评论

精选


在我国,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我国于1994年开始启动著作权登记工作,2013年,我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16年突破200万件。然而,伴随着创作数量的不断攀升,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看完此文,相信读者会对文化创意著作权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作者 | 李佩森

正文共计3275字 | 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确权的必要性:好创意应被大众共享共知共认

版权,是创意经济时代的货币。

----约翰·霍金斯,国际著名创意经济学家

如今,我国进入创意经济时代,人们都在寻求更逼真、更丰富以及更多元的视听体验,包括心灵体验,而其目的也早就超越了感官刺激的窠臼,而是转而为心灵的丰富、充实和升级,提供更多的基础材料和土壤。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产业的确不同于一般的经济产业,而是具有着塑造国民精神,提升大众心灵能级,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多种意义,这在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各国基于价值观、文化基础的软实力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更有其深远的意义。

文化创意产业,正日益成为我国一线城市以及各省市的核心支柱产业。据统计,近十三年间,北京市文化产业年均增长16.1%;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6%,继续保持全国首位,比全国高5.4个百分点。2019年1-7月,全市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实现收入6803.7亿元,同比增长9.3%。

文化产业要获得长足的发展,需要大力促进创意的产业化,也就是建立一种创意能够快速形成被社会认可的产权,具有可衡量的经济价值,从而能够作为一种要素投入经济及商业体系中去,成为一种资本形态,进入正向的产业资本循环。只有如此,文化创意才可能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吸引越来越多才华横溢的人加入,并逐步成长为引领社会经济形态转变及城市能级提升的核心产业。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实行自动保护机制,也就是说作品完成即认为取得著作权但同时指出,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基础条件。履行著作权登记程序并不能和取得著作权划等号,著作权登记程序不是确权程序。

据统计,2018年我国共完成著作权作品登记235.1952万件,增长率为17.48%。这么多的著作权作品进行登记,背后的确权工作量确实较大。但目前自愿登记的著作权确认工作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全面普及与推广,除了与其周期长、费用较高、往往需要人工柜台办理及确认之外,还与法律规定这一方式作为确权手段的权威性不足有关。那么是否还有更有效的确权方法呢?

确权原则:实质大于形式

近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游戏、音乐、软件、影视、音视频等方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多发,一时间成为困扰业界人士业务经营及版权开发的一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如2016年的一个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游戏软件研发商,拥有游戏《某传》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7月20日,被告私自就该游戏著作权取得国家著作权等级证书;该年8月4日,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网络游戏<某传>独家代理发行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某传》的游戏授权给被告运营推广,并约定被告有权更改游戏的名字并申请相关软著、备案及版号,原告遂以被告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传》著作权归自己所有。

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某传》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登记,并无原告的明确授权;且被告并非该软件作品的作者,故被告不能依据该登记证书取得该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判决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这充分说明,在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在进行版权确权认定时,不会受到谁先进行著作权登记这一行为的桎梏,法院等裁判机构最终还是按照实质原则,也就是谁可以拿出更多、更确切有效的证据来判定著作权的归属,这对一些妄图钻法律漏洞的人敲响了警钟。

为因应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高发,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开门受理的第一案,是“抖音短视频”诉“某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这也是“15秒短视频”形式的首个诉讼案件,因为涉及两大互联网平台,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目前短视频领域经常出现的纠纷就是一方全面或部分复制原视频,并以自己的署名作品形式对外发布,但对其是否侵权,或者说短视频确权的边界在哪,业界还存在不小的争论。对于短视频的版权应该被保护,作为一种共识大家并不存在异议。而在确定短视频的著作权人,经济利益享受人等方面,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些专家认为著作权法上关于视频作品的规定,只有“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以及“录像作品”两类,只有前者拥有有著作权,而判定短视频是否拥有著作权作品,需要被判定为电影或类电影作品,而对这一点的认定,还需要几方的共识及具体标准的出台。

目前主流视频平台在与个人发布者达成的协议上一般都会约定,平台对个人发布的内容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权利。但著作权方面的律师认为,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帮助视频上传者合成视频,很难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由其享有权利并进行维权,天然具有权利瑕疵。

技术净化人性:新技术促进确权事业推进

2012年4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联合向社会推出“智慧保险箱”,尝试探索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在版权登记中的新模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由此可见,目前著作权方面的技术发展,主要针对因应有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而在原始凭证的取得、保管和留痕上进行了技术迭代和升级,由此形成新的证据链条。除此之外,在利用时间戳、区块链、电子水印等证据形式帮助确权方面,市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对于技术手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帮助确权认定以及对技术本身缺陷的审查方面,都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且,法院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依据、统一规范,也制约了新技术在确权认定上作用的发挥。

目前随着短视频及影视平台的兴起,大量的音乐、舞蹈、歌曲以及个人表演的视频片断被大众不同程度地截取、编辑、盗用、篡改、非法使用及剪裁,其中包括大量未取得足够授权情况下的翻唱、表演、模仿以及粘贴剪辑,不仅侵害了原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也对短视频领域版权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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