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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探讨】以非现场执法为抓手 织密超限超载的治理网络

前言:众所周知,超限超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但在于严重危及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安全,还造成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运输秩序。为了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及时发布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将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打造全国治超“一张网”,实现全国治超“一盘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又紧锣密鼓于2018年7月发布《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明确提出了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的建设范围、任务、目标。可以预见,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发挥治超非现场执法的优势,织成严密的治超网络,是今后工作的有力抓手和努力方向。

一、 治超非现场执法的意义

治超非现场执法是公路治超从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智能化执法的一个有益探索,是现有治超手段的有效补充,能够为全天候监管,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联动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可缓解流动执法的压力。

所谓非现场执法,是相对于现场执法而言的。只要不是现场执法取得的数据,能够采集到真实的反映公路违法超限超载事实存在的数据,就是非现场执法。不但包括不停车检测系统获得的数据,而且还包括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收费站利用检测设备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数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以及通过买方、卖方、承运人交易、结算确认的出库、入库的数据。

实施治超非现场执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进一步降低现场执法的难度,对抗度,减少人力、物力。现场执法对抗性强,造成执法难。从2014年联合治超以来,在路面执法的过程中公路治超人员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不完全统计,路政治超员先后有湖南的治超员王宇、刘原,湖北团风的周非、龙咏明、黄进等多人牺牲;交警有浙江的民警徐鉴华,湖南的民警李晓峰;因公受伤的人数更是众多。

2、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做到无死角,无空档,全覆盖。

3、对打击保护伞、打击内外勾结的丑恶现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对企图利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人形成巨大的震慑力,真正做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5、采取高速公路数据进行非现场执法后,相当于每个高速公路收费站都是一个停车检测系统;日后可以减少国、省道新的不停车检测系统减少建设费用,使布局更加合理。据了解,目前湖南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有约440个,如果采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数据进行现场执法,就能有效减少投资,减少治超盲区,对于不停车检测系统的站点的合理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超限超载的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加大执法的震慑力,加大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使超限超载治理进行良性循环的轨道,不再单纯的依赖现场执法。

二、 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中的难点

1、行政协助机制不畅通,违法主体查证难。因为车辆的登记信息掌握在交警、运政手里面(其中运政的信息还没有全国联网),迫切需要这些部门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协助与配合,提供查访端口。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要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义务。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本质上是为社会服务的,必须从制度上抑制各部门各自为政的自利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其次,由交警、运政部门提供车辆的登记信息,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2、收费站计重数据失真。主要原因是车主为了逃避过路费安装顶泵。这就需要开展以拆除顶泵为主要内容的打击非法改装行动,需要治超部门与收费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在查获逃缴车辆的同时,由收费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一案双查”(超限超载的行政责任和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3、法律文书送达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车主的住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二是当事人看到发件人即知晓是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故意拒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今后应当参照这些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电子邮箱进行送达,努力克服文书送达的难题。

    4、执行难。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特别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办理假过户,逃避打击,造成日后追踪处理难。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违法主体众多,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执行地不一,造成执行难。

治超执法直至今日,还没有像车辆信息登记那样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当然从开始建立到实际投入使用,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管怎样,如果当事人没有接受处罚的,也只能按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像公安的车辆交通违法那样有制约手段,即没有接受处罚车辆就不能搞年检(这种办法实际违背了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已经有多起败诉记录)。

三、以非现场执法为抓手,织密超限超载的治理网络

1、建立非现场执法数据库。每个执法单位将本辖区内的非现场执法所获取的数据上传到市(省、国家)级治超平台。首先,实现全省(区、市)公路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信息100% 接入,非现场检测点的称重检测信息、取证信息100% 实时接入,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信息、出口计重信息100% 接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信息接入,各类站点视频图像实现远程调阅。其次,案件数据在省、部级系统汇集,跨区域案件数据100% 抄告,“一超四罚”处理情况有效反馈。交通运输部门内部之间治超相关信息交换共享充分,交通运输与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治超成员单位问信息交换共享初见成效。这样每一台车的所有违法信息在全市、省、国家范围内均可查看。当车辆在一地查获后,必须处理完之前所有的违法记录方可放行。做到“一地违法,全网通缉”。

2、扎实推进现场执法工作,为非现场执法提供坚强后盾。应该明确,强调非现场执法,并非是要否弃现场执法。相反,非现场执法的有效开展建立在现场执法的扎实基础之上。由此,在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同时做好现场执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废。首先,不能放弃现场执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能够在巡查中发现没有接受处理的车辆直接抓获。其次,为现场执法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其顺利开展。在路面执法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逃避打击处理,拒不停车甚至冲卡,执法人员在追缉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我们在检查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做好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存工作。遇有不接受检查、冲卡等情况,立即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将违法信息上传到非现场执法数据库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矛盾和冲突。

3、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化解执行难。以申请财产保全手段抑制处罚人的车辆财产转移行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天后,由处罚机关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即由人民法院到车辆登记机关进行“活查封”。因为15日以后当事人每天必须缴纳加处罚款3%。当事人在15日内不缴纳罚款,从执法实践看,极有可能是准备 办理假过户逃避处罚。同时这种财产保全措施并未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对被申请人是外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异地执行。

4、以非现场执法为抓手,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织密超限超载的治理网络。随着路网的不断升级改造,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单纯依靠传统的人海战术治理超限超载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采取包括建立不停车检测系统,采用收费站计重数据等建立非现场执法数据库,辅之以现场执法,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这一系列手段,将极大地织密超限超载的治理网络,进一步扎牢“不敢超”的笼子,实现“不想超”的治超目标。

特别鸣谢

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娄底管理处

刘文伟  娄底市公路管理局书记 局长 国务院津贴获得者

朱丘祥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行政法、财税法方向硕士生导师

赵里人  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颜芳    娄底市娄星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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