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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基置业案例分析
宏基置业案例分析

日期:2010-05-28 【选择字号: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稽查局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房地产行业属于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范围。我稽查局于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26日对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的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宏基置业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1号,属宜都市国家税务局陆城税务分局管辖的所得税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铺、商住楼出租等,法人代表:张崇超;注册资本5500万元。2009年营业收入98095722.28元,利润总额3862741.72元,全年已申报缴纳所得税2137701.98元。

  二、检查过程及方法

  (一)、检查预案

  1、研读房地产政策和房地产会计处理办法。一是学习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反复研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即国税发(2009)31号与国税发(2006)31号的变化,做到政策理解到位;二是了解房地产经营特点,查找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有关帐务处理,做到帐务处理心中有数。

  2、学习借鉴房地产检查案例。一是重点查阅该户2008年检查卷宗,同时查阅该户历年检查资料;二是从网上和专业书上查阅房地产检查案例,记下关键点,从中找到启示,查找案件突破口。

  3、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一是通过ctais中的一户式查询2009年度有关纳税情况;二是实地查看楼盘,摸底已开盘预售楼盘、已完工入住楼盘以及正在开发未销售楼盘的实际情况。

  4、制定详细的查前方案。一是根据房地产企业行业可能出现少缴税问题的业务,罗列出重点关注的会计科目,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开发成本”、“经营成本”等科目;二是罗列出检查企业成本费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注意事项;三是关注合同事项:建筑合同、预售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二)、具体检查情况

1、查阅合同核实成本。一是检查了建筑安装合同确定其成本真实性,二是检查房屋销售合同,核实其销售价格,重点检查销售合同内容和成本核对,看是否有虚列成本行为;三是检查贷款合同,核实其利息支出真实性。

2、利用电子表格对比分析,发现疑点。由于滚动开发,成本结转滞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相关数据,我们自制电子表格,把每栋楼的可售面积、已售面积、未售面积、合同金额、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金额、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价格、销售成本全部输入电子表格,和企业的收入成本一一比对,同时,我们又按企业的库存商品台帐自制了电子表格进行一一比对,发现多转销售成本的事实。

3、仔细询问,固定证据。为了验证该表的真实性,检查组对发现问题进行询问,询问结果都和销售数据表上记载一致。最后,我们将该表打印出来让纳税人签字确认,固定了证据。

4、和谐稽查,责令自查。由于检查期间属企业的申报期,且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入库,责令将检查结果一并自查补报。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该公司开发面积大且属滚动开发,施工单位多,取证涉及面广,结转销售成本滞后,核实真实收入和成本有较大困难。

2、该公司财务管理基础较薄弱,帐务不是十分健全完整,年终所得税汇算主要依靠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很多基础性数据很难提供,造成税务检查困难重重。

3、税务检查缺乏有效手段,给取证造成较大的障碍。在稽查过程中,需要求助于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相关证据难取,影响稽查工作效率,丧失检查取证的有利时机。

4、建筑安装成本的核实需要专业建筑审计知识,税务检查人员难以核定其真实性。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手段

  1、隐匿政府补贴收入:2009年2月汇字9#,政府拨付拨排污处理工程款200万元,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检查:政府和该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园林大道延伸工程和名都花园住宅小区”的协议书,项目建设已完工。该公司将余款挂往来不计收入。“其他应付款—代建”余额322200.85元,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2200.85元。

  3、国税发(2009)31号要求“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本年账面结转销售成本87768562.30元,经查实际应结转销售87214394.99元。多转销售成本554167.31元,应调增所得额554167.31元。

4、利息支出检查:因借款费用属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未完工产品的资本化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该企业在本期税前多列支利息支出1513640.6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3640.64元,

  5、2009年度销售废旧物资取得含税收入60万元,企业按销售旧货税率的4%减半申报增值税并缴纳11650.49,经查,该销售行为不属财税字【2009】9号文件规定的旧货,应按3%税率申报,应补缴增值税5825.24元(即600000/1.03*3%-已缴11650.49=补缴5825.24)

  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90008.8元,应补交所得税1097502.62元,应补交增值税5825.24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应补交所得税1097502.6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税【2009】9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应补交增值税5825.24元。

由于检查时正处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期间,同时考虑到自查情节,且企业及时做了纳税申报缴纳,我们对其进行了自查补报处理。

四、案件分析及征管建议

(二)征管建议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涉及面广,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要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和管理,我们认为:

1、税源管理部门应探索对房地产精细化管理,由于房地产建设周期长,房地产收入及成本结转严重滞后,应建立房地产已售、待售、已开发未售房屋台帐。

2、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现场的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房地产已售、待售、已开发未售房屋进行实地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跟踪监控。

3、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专项业务知识培训,探索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化管理,让房地产的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更加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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