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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收养新规2.0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俗称“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为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自己的子女送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超过14周岁也可以收养。

另外也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3条删除了被收养人须不满14周岁的限定,与此相对应,这一条规定也删除了这一要求。
明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收养的第三个新规则:收养子女人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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