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结论您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如果对发票真伪存在疑问,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二、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购物卡时,超市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此,在售卡环节,超市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九条第十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超市在收到您的预付款时,属于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按照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所以,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答一、结论您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如果对发票真伪存在疑问,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二、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购物卡时,超市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此,在售卡环节,超市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九条第十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超市在收到您的预付款时,属于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按照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所以,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