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海关总署公告[2019]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理顺海关业务流程 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综保区怎么了?看不懂?众多行业利好啊!那么咱就翻译一下吧
海关总署 I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2015年第52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阳性,这次是帝王蟹!海关总署发出紧急公告
国浩视点 | 进出口涉检行政处罚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