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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来汽车抵押 骗取借款获刑

  

       本报讯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的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卢某和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

   卢某、林某事前共谋以租车后将车抵押给他人的方式来骗取钱财。2016年2月26日,卢某、林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某酒店商量由林某向他人租车,因林某没有驾驶证,遂叫其朋友李某与他人联系租车事项。卢某出资10000元,由林某通过李某向刘某租赁了一辆汽车。其中李某与刘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从刘某处领取了该车的行驶证。卢某、林某驾驶该车到深圳市准备将该车抵押骗钱未果后,又以“林鸿”的假名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件,并于2016年2月29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三路上津路段,以“林鸿”的假名向被害人薛某借款5万元,并将上述汽车及伪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件作为抵押物放在被害人薛某处。作案后,卢某将所得赃款进行了分赃。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中,卢某、林某在向被害人薛某抵押借款时采用了假名、假行驶证、假登记证书等诈骗手段,迷惑性较强。

  法官提醒:在抵押借款中,出借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和抵押物权属情况的审查,不能轻易借款给陌生人,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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