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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执法更需慎用权力
OK,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没毛病,六六六。
  几年之前,我就是这想法了。网络并非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就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的本质,是信息的交流,只不过,它比报纸、杂志速度更快,更不要说把古老的书信以及口口相传甩出银河系了。
  所以,有超级主流的媒体说,正因网络的即时性,使得它造成的影响,比线下大得多。
  比如,我骂某人是傻缺,不管当着他骂还是在背后骂,我骂了他这件事,要传遍全村,估计得好几天;
  如果我在朋友圈里骂,在有村民参加的群里骂,要不了几分钟,这事就闹大了。
  因此,有司说,微信、QQ的记录,也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这没问题,确实该如此——我总不能讲,我在朋友圈骂他傻缺,那不叫骂……因为那是虚拟的……别说别人不信,就是我自己,也没底气。
  是故,我要说,网络确实绝非法外之地。
  问题在于,法律在规范人们生活的时候,并非只对被执法者进行了约束啊。
  我的意思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话,不仅是对网友说的,同时也是对执法者说的。
  虽然我不是法学专业,但也听到过一个词叫谦抑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既然连最严重的刑法执行方面,都会有此原则,那么,在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领域,是否更应该如此呢?
  最近,连续见到有人在网上发了某贴,说了某话被当成扰乱公共秩序、诽谤而拘留的新闻——那些人所做的事,真的严重到需要用限制人身自由来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在行政拘留之前,还有警告与罚款这两项处罚可用。
  很明显,在情节较轻与较重之间,是有拿捏空间的,对于那些平日就是个普通人,因为一时激愤或所反映的问题未能解决而在网上说了脏话,用了脏词的,让当事人或单位先行与其沟通不是更好吗?若沟通不成,硬是觉得触犯了法律,按谦抑性原则,警告与罚款,难道不应是杵在行拘之前的处罚吗?
  之所以如此讲,以我的经验而言,平头百姓虽然知道警察是公仆,但他们对公仆的敬畏,是极其强烈的。一个穿警察的人在身边晃一下,心里都会咯噔,手一抖就按了删除键……
  网友固然应该避免在网络上造谣骂人,但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调解一下,温和一点,避免事情曝光之后,造成更多网友的不安与质疑,不是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吗?(屏山石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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