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贵州男子卖75个粽子赚7.5元,被罚5万后!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关注

端午将至,家家户户吃粽子是传统,为了赚点钱,贵州遵义市的石先生进购了一批粽子,准备赚点辛苦钱。案发当天,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上门例行检查,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

经查明,本批次粽子共有75个,进价1.9元/个,售价2元/个,销售额150元,共赚了7.5元。

据此,市监局给石某开了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款5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7.5元。

石某提出异议,首先,自己只是个中间商,粽子系从一农民手中购置,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其次,夏季来临,粽子保质期本来就短,粽子只不过过期1天,虽然卖给了超市,但超市只卖了5个,并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积极和顾客道歉了,没必要罚这么多的款。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无奈之下,石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图源网络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市监局须对石某罚款5万元,可是过期粽子才赚了7块5,市监局真的要罚吗?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遭受巨大的经济惩罚。

首先,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其次,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后,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进而危及了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属于违法后果轻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而已。

另一方面,石某不仅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而且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

因此,石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5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所诉无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可是,石某不服,继续上诉。

图源网络

石某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过罚相当”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那么,石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某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某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石某向超市出售75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意思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处罚后,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而后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诚实守法经营,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均由石某承担。

来源:案件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杨森 编辑/王倩 责编/杨进

签发/谢有方 来源/企鹅贵州微信公众号/贵州新媒体中心

推荐阅读

发现更多资讯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复杂!执法人员怎么理解“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以案说法 | 过期食品吃出问题才能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及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
【食品监管】食品标签不符合行政处罚判决书案例集
如何定性?定性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还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不满从重处罚,状告政府!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301万,这样的处罚重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