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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注意问题
A:《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主体做了相应调整:
1. 自然人;
2. 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B:常见医疗机构主体属性:
医院~法人
门诊部~法人/非法人组织
医务室、卫生所~非法人组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
社区服务站~非法人组织
村卫生室~非法人组织
法人/其它组织设置诊所~非法人组织
个体诊所~设置者自然人
C:设置医疗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质要求:
1. 具有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中有一人是卫技人员即可(护士也可当院长,不要求必须是医师);
2. 个体诊所负责人必须是申办者~执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3. 门诊部,社区服务站等其它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卫技人员(护士也可当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医师)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石滨:主任医师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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