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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重申: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是行政法领域的两大黄金原则,一直被人们所珍视。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又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在征地拆迁领域,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这两大黄金原则,也同样适用。

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审判长的一起行政案件,重申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坚持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01

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往往长于决定,而吝于说理。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就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决定忠说明理由。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又再一次重审:

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

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机关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

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利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

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

也即,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否则,既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合法性进行判断,也不利于定纷止争,实质性决定行政纠纷。

02

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在充分说明理由的同时,也要必须坚持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改行政行为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多相关因素。

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

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赔偿或者补偿问题。

也即,在考虑是否需要撤销问题时,要充分坚持比例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看着洋洋洒洒,近两万字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其还真是用了很多笔墨来说理呢。同时,也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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