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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今秋起我平凉市普通高中收费实行新政策

08今秋起我平凉市普通高中收费实行新政策  
   
  来源: 市治理办    2008-09-08      
      
     为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上三厅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从今年秋季起,我市普通高中实施新的收费政策。即:从2008年秋季起,普通高中只向学生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三项费用,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学校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体检费、防疫费、班费、自行车看管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学费收费标准为:城市一般学校370元/生、学期(秋季);340元/生、学期(春季)。市级示范学校470元/生、学期(秋季);440元/生、学期(春季)。省级示范学校570元/生、学期(秋季);540元/生、学期(春季);农村(乡镇)普通高中252元/生、学期(秋季);232元/生、学期(春季)。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城市每间7人以上100元/生(学期)、每间6人以下110元/生(学期);农村每间7人以上50元/生(学期)、每间6人以下55元/生(学期)。择校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普通高中6000元/生(三年),市级示范普通高中4000元/生(三年),其他城市普通高中3600元/生(三年),农村普通高中1800元/生(三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无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择校生招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按规定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高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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