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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死亡旅行社负什么责任,关于旅行社与游客的协议书(3)





 




 


  一、立法目的解释



  旅游者即游客常常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合同的约定含混、模糊,导致一些旅行社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景点、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时间等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因无旅游合同作为证据不能通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也没有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权利义务做出规定。为保障减少旅游争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条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十四项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见,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若无书面载体,则游客无书面旅游合同作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控缺少了最重要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因此,无论从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还是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来看,旅游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文义解释



  1.从语法逻辑来看,旅游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签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载明”是记载并说明的意思。从语法逻辑分析,签字、记载应当具有书面的载体,否则无从签字、记载,口头合同不存在签字和记载的环节。所以,旅游合同应当是书面旅游合同,应当理解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各省都普遍制定了书面的示范旅游合同书,现阶段签订旅游合同基本表现为签订书面的、纸质的旅游合同书。数据电文中的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若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发生争议时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形成证据链条,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旅游合同。


 




  2.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由法律规则所规定,是社会和国家对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义务人的义务。



  三、法理分析



  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从上述文义解释可看出,本条规定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旅行社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本条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旅行社是不能排除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即提供服务时旅行社不能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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