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蓝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特此公告。
(2017)沪0115民初72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从2017年7月10日,我司动画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发布会开始,到2018年2月5日圆谷和新创华撤诉为止,这场扩日持久的版权纠纷至今已持续了大半年,最终结果都在我司意料之中。
圆谷对我司动画电影上映期间进行的商业阻挠
奥特曼版权争议归根究底是日本圆谷与泰国人辛波特之间40多年前关于奥特曼版权之争的延续,双方在1976年签订的合同真伪成为了40多年后今天奥特曼版权复杂与模糊的根源。根据《1976年合同》,日本圆谷将《初代奥特曼》等9部在日本以外的相关权利无限期地转让给了辛波特。1996年,辛波特发现日本圆谷公司一直在日本以外很多国家进行非法授权,于是发出律师信,随后日本圆谷向其发出道歉信,对违反合同表示歉意,并再次确认了辛波特的权利。
而时过境迁,圆谷公司又在2003年、2004年向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裁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两审均以日本圆谷败诉而告终。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259号中,也明确确认了《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圆谷再次败诉。
所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也早已失去奥特曼海外的版权,更不用说将其授权给“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2013年中国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裁定书号:(2011)民申字第259号),已经裁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这次“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侵权诉讼随后又撤诉,更是为这个版权的归属加了一记有力的证明。然而,在《钢铁 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电影上映前,圆谷还向各大院线发布律师函要求院线不得为该片安排排片,通过恐吓手段打击电影排片量,造成该片没有达到预期排片。此外,在广电申报该片龙标之时,也多加阻挠。然而,《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电影在国庆间的成功上映,已经证明了我司权利的坚实性。
在此,希望所有对蓝弧文化是否拥有“奥特曼”版权持有怀疑态度和指责蓝弧文化侵权奥特曼的人,不要简单地相信这些一面之词,众口铄金,真相难辨,请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平的,让法律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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