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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要求继子女给付医疗费为何被法院驳回?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赵先生于1948年11月出生,是一位退休干部,每月享有5632.89元养老金。1998年10月,赵先生与何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赵老先生育有一子赵某,何某育有一子刘某,当时11岁,随母亲何某与赵先生一同生活,两人共同将刘某抚养成年。2015年3月,何某与赵先生离婚。2016年9月,赵先生生病住院,医疗费用86240元,医疗保险报销费用60320元,自己实际支付25920元。赵先生要求其继子刘某应按二分之一承担其医疗费,被刘某拒绝。后赵先生起诉到法院又被驳回。问赵先生能否要求继子承担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图片源于网络 )

答:父母请求子女承担医疗费当以实际无力支付为前提。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法律也为父母请求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设定了门槛:父母要求赡养需符合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赵先生与刘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已是不争事实。赵先生生病住院花去了部分医疗费,但由于赵先生享有医疗保险,本案中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解决大部分;且赵先生每月享有近50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能够自理。其又不能实际举证证明其因病医治已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以致于陷入困难,且自己无法承担,需要子女扶助。所以赵先生要求继子刘某某承担医疗费用二分之一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孝道美德。今后如果赵先生出现因病医治在医保报销外还产生大额费用、自己无力承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仍可另行再向刘某主张权利,妥善解决就医等相关费用。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子女赡养照顾,或者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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