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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规则的概念及类型梳理
每周文字+语音,结合实例鲜活呈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语音长度23:26)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证据补强规则主要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形成、获取或者向法庭的呈现形态存在着某种缺陷,导致其证明力下降,需要凭借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或者排除其缺陷后方能发挥证明作用。通俗地讲,就是没有办法完全独立地作为证明案件相关待证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两种证据类型规定了补强规则:

1、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明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除此之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证据规定》设置了专门的证据补强条文,在该解释第六十九条中,对以下五类证据规定了需要适用证据补强的证明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五种需要补强的证据类型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需补强证据类型综合起来看,其实就是六类需要适用补强规则的证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鉴于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证人只有在具备正当理由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非出庭的方式进行作证。因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已经被排除在适用补强规则的证据形式之外,而属于无证据能力,丧失了成为案件事实认定根据的资格。

一、为什么要适用补强规则?

需要与其他类型证据进行比较。证据补强规则在我看来,主要是从抽象的角度来笼统的给一些存在先天不足的证据类型设置的法定证明障碍,给需要根据这些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法官提个醒,让他们务必注意在采信这些特殊证据的时候应当结合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或者能够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特殊证据本身在证明力上的瑕疵并不是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设定的那么明显。

二、适用补强规则相关证据的区分标准及对应证据类型

(一)证据形成或提取可能存有缺陷

1、视听资料

这种类型的证据,由于它的形成和提供往往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刻意精心地准备,在特殊的场合、特殊的设备获取的视频或音频资料,而这个视频或音频资料在保存过程中并不一定完整,即便完整,作为证据的提供者往往也会掐头去尾,仅仅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视听资料。因此,很难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由此,证据所真实、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能力发生弱化。这与一般的书证譬如合同就存在很大的差距,以为合同往往一式若干份,能够较为完整的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证据类型。之前已经介绍过电子数据其实与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有着诸多交叉,特别是与视听资料有很多高度近似的特点,具体不多赘述。那由于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样,有着特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的排除要求,因此也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案例】

1、正方案例

曾有个合议庭就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遗嘱纠纷的案件。老人在去世前曾有过书面遗嘱,但不久又留下一段手机视频,视频的内容与之前书面遗嘱完全冲突,将本来要指定由儿子单独继承的房产指定给女儿单独继承。貌似凭这段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老人最终的遗嘱内容,并由此确定房产继承。

但是,二审法官在反复查看该段视频后却发现老人对着手机镜头陈述房子最终归属时表情纠结,目光闪躲,一直在用目光接受他人的示意才断断续续进行陈述。法官结合录像时间系在老人住院期间,以及不久之前刚刚立下书面遗嘱的情况,认为这个摄像过程十分蹊跷,就产生了极大的疑问。于是就决定询问当事人,要求证据提供方对这段视频证据的来源进行专门表述。结果这段视频的制作人就用目光反复授意老人将房产指定继承的原告,也就是那个女儿,视频当天恰恰是原告乘着哥哥不在医院时拍摄的。

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鉴于儿子在赡养、照顾老人方面明显尽到了较多义务,而女儿提交的视听资料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违反了代书遗嘱不得由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法定要求。因此,确认该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明显低于老人自书遗嘱的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老人所立遗嘱内容的根据,最终以书面的自书遗嘱确定本案的财产继承。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视听资料由于在形成和采集上往往存在着完整性、客观性缺陷,导致该类证据的证明价值降低。

2、反方案例

在很多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公安交巡警部门在路口设置的相关摄影器材所记录的事故场面或者动态过程往往成为确定事故各方相应事故责任的主要证据。而从证据形式来看,归入到法定的需要补强的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当无疑义。那为什么居然可以成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呢?

一是由于公安部门依行政职权在道路交通干线上设置录音录像设备,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政府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具有强烈的行政职权性质。根据证据证明价值的一般规则,作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或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行使相关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其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材料对相应事实当然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

二是路况动态的视频或照片的形成方式与过程十分可靠、安全,且及时,因此如此形成的视听资料当然具有高度的保真性。公安部门设置的录音录像设备精度高,且是周而复始全天候进行影像搜集,所拍摄的交通肇事相关事实客观、完整,且直观。因此,除非拍摄角度、精度可能导致的辨认争议需要另行通过额外的技术手段进行补强外,很多情况下这样的视听资料往往比其他的证据具有更为强大的证明力。

(二)证据原件的缺失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个问题比较的明确,由于复印件、复制品在制作过程中很难确保其同原件的内容与形式完全一致,因此,证明价值较低。我们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书证,譬如一份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那在复印过程中,通过在原件上的修改、添加,就可以轻松获取与合同原件内容大相径庭的复印版本。

(三)证据制作主体存在立场偏颇或者能力缺陷

1、当事人的陈述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一眼可知,上述三类证据的形式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之前也说过,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稳定性。由于证据的制作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因此,其陈述内容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首先,人通过主观来认识世界,对其所见所闻所知均不由自主地经历主观见诸于客观、客观见诸于主观的改造问题;其次,人的主观方法有着很大差异,每个人有着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感知条件,造就了观察事物的不同手段、习惯与方法,因此在体验事件时,感知会存在差异;第三,人具有感情且趋利避害,如果该言辞证据的陈述主体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如此,作证主体就有自觉或不自觉的非公正立场。

当事人的陈述是不是不具备证明价值?

当事人的陈述,一般而言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然,法官通过亲自对当事人的询问来印证自己对某一事实的内心确信,在审理很多案件特别是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是有较大帮助的。通过询问、通过当事人或者与证人的当面对质,通过拟制自认规则的合理运用,完全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确认一些十分关键性的案件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类型中要注意“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这里的利害关系要做精确掌握,不是说所有的与当事人有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就没有出庭作证的价值。比如说证人跟原被告都是仇人,恨的程度差不多,或者说证人与原被告都是亲人,爱的程度也差不多。如果这个证人跟双方当事人都有矛盾,或者都有亲属关系,则需要法官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属性是否一致进行判断,如果利害关系属性一致,程度相当,则了解案情的证人所作证言仍具有证明价值。

【举例】

1、媒人的证言对返还彩礼纠纷的意义。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特别是返还彩礼纠纷中,一手托两家的媒人往往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人,其所陈述的证人证言对于是否有彩礼、彩礼金额或者组成、彩礼是否交付、向谁交付等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在各地习俗中,媒人作为缔结婚约的两个家庭的关键联络人,从中穿针引线、递话说事本就是她的“本职工作”。如果法官因为媒人与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而拒绝其出庭做证,那此类案件的很多关键事实无论如何是无法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彩礼的商定和交付过程中,鲜有让女方或女方家长签字画押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证言。有合议庭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纠纷案中,几个低年级小学生对其中一个同学在公园作业玩耍过程中遭到设施倾倒,脚趾被砸伤的过程,分别所作陈述的相关主要事实均基本一致。最终,法院对这几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所作证言予以采信,确认了侵权事实客观存在,并判令公园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证言应当予以区分,不能仅仅以其认知能力不足为由而将其证言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应当具体考察证言与证人个体的认识能力及认知过程是否相符,从而确定该特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甚至我一贯认为,往往未成年人的话更值得相信,因为小朋友没有那么多的利害关系,那么多的人事顾虑,公正、善良,是非分明是这个纯真群体的普遍特征。

三、小结

(一)证据补强规则的实质

该类证据真实性判断困难的原因主要来源于证据在形成、采集或者提交法庭的形式存在着某些缺陷,或者由于法庭就与原件核对相关工作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或者言辞证据的表述主体存在能力或立场的瑕疵,导致该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备受质疑,进而致使证明力下降。

(二)证明力补强的基本方式

1、通过其他证据共同印证该类证据所需证明的待证事实;

2、通过其他证据或者技术手段证明该类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证明其证明瑕疵或者缺陷并不存在。譬如:通过鉴定手段证明复印件中的字体直接来源于原件,不存在遮盖、添加等手段导致的内容不完整情况......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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