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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照分离”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

导读

实行“证照分离”,是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举措。“更好”即立足于助推市场发展,在适合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以政府退出让位于“无形之手”,让政府回归到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下的有为政府。


  改革是攻坚战,必须全局谋划。实行“证照分离”,是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举措。“更好”即立足于助推市场发展,在适合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以政府退出让位于“无形之手”,让政府回归到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下的有为政府;摒弃许可管理单向思维和监管模式,坚持社会共治,以有效的部门协同、各尽其责、合作治理的方式,厘清权力边界、职能边界,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的合法合理平衡,加上企业的自治自律,实现社会共治。


“证照分离”的基本含义


“证照分离”即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的一种登记制度。先赋予市场主体资格,而后申请相关的经营资格,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证照分离”,商主体设立更便利,能够更好地区分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把商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还给商主体本身,从而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也是商事登记的本义。


实行“证照分离”的必要性


有效破解“先照后证”改革后面临的问题。实施“先照后证”,取得主体资格的门槛降低。但办证从办照前转到办照后,仅是一种平行位移,办证标准、条件、程序没变,申请人原本希望获得主体资格后更为便利地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的希望落空,呈现出“大门敞开,二门是玻璃门”的“欲进不能、欲罢不忍”的状态。

实际上,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仅是办理顺序的调整,而是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的便利化要义。

一般而言,主体资格确立后,是否经营许可项目有几种可能:

一是获得许可后开展经营;二是暂时不符合条件,暂不经营;三是经营无须许可的经营项目;四是获得许可证后也不经营;五是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显然,只有最后一种情形才需要许可部门实施监管,并通报关联部门。对第二、第三种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办理许可证。也就是说,监管的标志是从事必须办理许可的经营项目,而不是获得许可证。

当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后续监管措施不约而同强调“无缝对接”,把“照”和“证”做了必然联系,增强了“依证管理”的理念,却没有向“行为监管”转变,这就可能导致出现监管“错位”。

助推住所改革。当前,不少地方都推出了一些放宽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要么是列入负面清单,要么是创设了住所申报制度等。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源于证照不分。

在“证照分离”的前提下,商主体的登记本身只意味着一个商主体具备了对外公示的意愿,其住所对应的仅仅是司法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对产权、规划用途、面积等根本没有要求;而只有商主体具体从事经营活动了,才需要经营场所必须适应其经营活动,也只有此时,相关部门对经营场所设置一定的条件才具有合理性。在此前提下,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合一,也可以分离,不必互为条件。

而在未实施“证照分离”的情况下,住所就只能限制在“主要经营场所”的概念中,阻滞了改革进程。

有效推进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设立商主体,只是宣示了一个组织的存在,没有(也可能没有确定)具体的经营项目。只有商主体认为市场条件具备,自己愿意从事经营活动时,按照需要获得与经营范围相关联的经营资格才是符合逻辑的流程。而这种思路,只有“证照分离”才能切实体现。


“证照分离”实现路径


重新定位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本质是否就是“商事主体法人登记证”,登记事项应适当简化,保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法人章程,采集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获得法人登记证的,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资格的获取。凡是对经营条件有要求的或者需要经过许可后才能经营的项目,均由许可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商主体凭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商主体经营的项目无须许可或没有经营条件要求的,可由工商部门一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规定无须另行办理经营许可证,体现“天赋商权”。

进一步削减许可事项,降低许可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坚决取消地方政府设置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强制备案、数量管理、项目论证等。

要明确“证”的设置和发放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即紧扣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两个原则。对不适应、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规定,应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确定的原则,修订许可证发放标准、程序等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先照”的便利作用;要重设监管举措,加快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从依许可证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凸显行业主管部门全覆盖、无疏漏的监管职责。

按照商主体资格登记的思路确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改革方向。尊重名称的自主选择权,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开展自主申报,取消名称近似性审查,把名称争议的解决放在使用中考察。确定住所的司法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的属性,去除其他条件要求。不登记经营范围,只标注主要行业。 

作者单位 未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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