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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字当头,胆大妄为 贵阳的李先生拿着交警大队的放行条到停车场提车
利字当头,胆大妄为。贵阳的李先生拿着交警大队的放行条到停车场提车,却突然发现车子丢了,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车子竟然是被明目张胆地偷走的。

4月1号,李先生开车出行时发生了交通事故,2号那天,按照交警指示他把车子停在了交警大队旁边的停车场里,等待后续的处理通知。

4月19号下午,交警通知李先生可以提车了,于是他便拿着违法车辆放行条到停车场提车,却发现自己的车子竟然不见了。

不可思议的是,监控画面里面显示,就在当天凌晨,有人开着面包车,带着开锁公司的人来到了停车场,花费了将近3个小时后,成功解锁了车子程序,并顺利将车开走了。

可是事故车辆怎么就被人开走了呢?就算要开走,提车人不是应该有交警开具的放行条吗?而且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不是应该核对提车人的各种证件信息吗?更何况,正常人哪有深更半夜过来提车的。

一番交涉下来,李先生得知,原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只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同时还收取了1000元停车费,所以就让他们将车给弄走了。

李先生越想越觉得荒唐,更感到很气愤,当即报了警。可是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开走李先生车的人竟然是他以前的同事万某。

据悉,万某曾是李先生所在公司的专职司机。2018年底的时候,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L,由于当时公司人手紧张,所以一切手续都是万某帮忙处理的,车子也挂在了他的名下。

2019年6月份的时候,万某提出了辞职,在他离职时,公司就催着他赶紧办理车辆过户,可是他一直推脱并拖延到了现在。

由于所有的钱都是公司打给万某,再由他支付相应的车款和贷款,并且车子也挂在他的名下,所以万某认定这车子就是他个人的,一直拒绝过户,因而才会出现前面半夜把车开走的一幕。

李先生认为,公司和万某的纠纷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自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停车场在没有交警出具的放行条的前提下,为了1000元的停车费,眼睁睁地看着万某撬锁开走了自己的车,很明显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目前,停车场工作人员对此事闭口不谈,表示一切以警方蕞后的调查结果为准。

纵观此事,虽说有些荒唐,但却发人深思。无论停车场还是李先生的公司,亦或是万某,都是因为利益熏心才做出了不该做的事情,导致了如今的后果。

先来看停车场。众所周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交警需要扣押违法车辆进行鉴定时,通常会要求车主将车子停在其指定的停车场,而这些停车场都是和交警部门签有委托协议的。

按照规定,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提车人的停车费用,提车人来提车时也必须持有交警开具的违法车辆放行条。同时,停车场工作人员还要仔细核对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等证件信息。

但是此次事件中的停车场不仅收取了1000元的“提车费”,还在没有放行条的前提下私下放走了违法车辆,其行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因收取好处费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除了罚款,行政拘留也不可避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执法扣留车辆是不允许收取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扣车产生的停车费由交警队支付。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

《行政强制法》第26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第三方不得损坏或任意转让、处置。因为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进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再来看李先生的公司,为什么会把公司车挂在个人名下呢?主要原因如下:购车条件不同:个人购车只需要带身份证或居住证就可以,公司购车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保险不同:个人车辆交强险较低些,商业险较高些,公司车交强险较高些,商业险则较低。

所以有可能公司是为了逃避某些费用,才将车辆挂在了万某名下。虽然,我们不知道万某和公司之间是否有什么私下协议,但目前看来纠纷肯定是有的,不然万某不会私自将车辆开走。

虽说车辆是在万某名下,但是如果李先生的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有的车辆的相关购买条件和费用支付都是由公司完成的,那么他们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

对于万某,就算车辆目前在他的名下,但是车辆被交警依法扣押后,此时占有权已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车辆有保管的责任,若是丢失,将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未经法律程序私自取回,就是非法占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此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会承担刑事责任,还会面临行政罚款。

如果万某真的和先前的公司有什么纠纷的话,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维权,而不是以身试法。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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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这种停车费从2012年起就已经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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