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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怎么做,即使决策错误也不用承担责任?

2022年3月16日,我发了一篇关于董事责任的文章,题目是《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很多朋友问,董事怎么做才不会承担责任。现在,我们结合董事承担责任的七种情形作一下具体解释。

我们可以把董事承担责任的七种情形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董事积极的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中的第一、第三、第五、第六这四种情形,具体指董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董事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损害股东利益的。

对于上述四种情形,董事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董事要承担责任,除非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能够免除其责任。但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在董事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时,股东无权免除董事的责任。

第二类是董事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主要指《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的第四种情形,即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不催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讼时可以不追究董事的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无权免除其责任。

第三类是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的第二种情形和第七种情形,本质上属于同一种情形,都是《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因董事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单独列举体现了强化说明之意。

我们本篇文章题目对应的就是第三类情形。在这类情形下,董事可以经营判断原则来进行抗辩,请求法院免除其责任。

经营判断原则,又称商业判断规则、经营判断准则、业务判断规则,是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最高法院1984年对Aronson诉Lewis一案判决中确定的一项董事责任豁免制度。

“经营判断原则是一种推定,即推定公司董事所做的商业决策是在没有自我利益或者自我交易的情况下所为的,且该决定是在掌握了相应信息的基础上,善意且诚实地相信该行为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这一原则在于保护公司董事或者经理,使他们能够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以善意且适当的注意而为的无利益或有害于公司的交易行为,得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布莱克法律词典》)

董事以经营判断原则主张豁免自己的责任须符合下述5个条件:

(1)董事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是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前提条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不适用经营判断原则。

(2)该业务在董事权限范围之内。这是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关键前提。董事超越权限作出的经营判断,不适用经营判断原则。

(3)董事实施了经营判断的事实。经营判断原则只保护商业决断,“一项经营判断事项”是经营判断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否存在“一项经营判断事项”是区分“适用法律”的分水岭。

(4)董事与经营判断涉及的事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与该决策涉及的公司经营事项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他是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判断。这是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的要求。

(5)董事作出经营判断必须是善意的。当董事“合理相信他作出的商业决策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董事就当然地受到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而“合理相信他作出的商业决策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是经营判断原则所要求的善意的内容。

经营判断原则表明,在董事的行为符合上述5个条件时,即使董事会决策错误,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董事也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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