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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发生了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
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1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孙子,不料3年之后,张某与儿子产生矛盾,以当初是为了孙子上学才出售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儿子却否认张某的主张,坚称这是张某的自愿赠与行为,他无权要回房屋。

原来,张某在原先单位供职的时候,遇到了单位出台的房改优惠政策。见机不可失,张某就跟老伴买了一套,碰巧这套房屋还是学区房,升值空间非常大,一直不舍得对外出售,留着居住。

2018年9月,张某的孙子成功进入这套房屋对应的小学入读。2019年8月,不知为何,张某夫妇跟儿子儿媳来到了房管局,由儿子儿媳代理孙子同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价10元。

虽然办理了过户,但张某还是掌握着这套房屋的房产证,之后也一直跟妻子在这套房屋居住。家家有本难念的经,2021年,张某的妻子生病,又不知为何,张某夫妇与儿子出现争吵。

争吵过后,儿子非常生气,直接将张某手中的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了一本房产证。不久之后,张某的妻子去世,料理完后事之后,张某将孙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孙子将房屋登记回自己名下。

张某的理由是,他跟妻子当时跟儿子说好的,将房屋登记到孙子名下的目的是为了让孙子上学。这只是暂时的过户,待孙子初中毕业之后,孙子就要将房屋重新登记回来。

对于张某的主张,代理孙子应诉的儿子并不认可,他认为这是张某夫妇的自愿赠与,房屋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过户,赠与合同早就履行完毕,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张某的第一个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决了张某的第二个主张,认为房屋应该归孙子所有。

1.买卖合同为何无效?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前述规定,欲使本案的买卖合同有效就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而在本案中,恰恰是“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条件不满足。

要知道,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说白了,就是出卖人要向买受人表露出“卖”的意思,而买受人要向出卖人表露出“买”的意思。

但在本案中,张某说是为了让孙子上学,儿子却说这是张某的自愿赠与,而用来过户的买卖合同的价格只有10元。从这些事实足以看出,双方并不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和内心想法。所以,关于成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它是不真实的。

既然是不真实的,那涉案的买卖合同就缺少前述规定中的一个条件,那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2.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为何还拿不回这套房屋?

当买卖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并不当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这主要还是因为儿子主张那是张某夫妇的自愿赠与。

为了要回这套房屋,张某就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房屋借用的关系,而非赠与的法律关系。

但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与孙子之间存在为了上学而形成的借用房屋的法律关系。因为法院查实当张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孙子名下时,孙子已经在这套房屋对应的小学上学了。同时,张某前述主张最早出现在房屋过户两年之后。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张某要求将房屋登记给他的请求,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且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归孙子所有。

虽然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还是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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