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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约定为准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述为利息1分或者1分利,此种表述属于约定明确,按照交易习惯作有利解释)。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lpr进行计算。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本金+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

一些民间借贷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有条件的认可复利

同一合同项下的分期借款,前期利息可以作为计入后期本金,但是利息上限仍以最初本金和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计算依据。金融借贷可以计算复利;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四、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1、逾期利息具有违约责任功能,计算逾期利息是以本金作为基数还是以本息作为基数?有一下两种观点:本金作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实务届通行观点);②原则上以本金作为计算基数;当事人约定以本息作为基数的应予准许,但是最终支付的利息之和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的4LPR;③以借款本息作为计算基数。逾期利息具有违约责任的属性,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支付的本金皆属于违约范畴。(作者认为该种更合理

2、对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照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一年期LPR),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损害司法权威的惩罚性功能。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日万分1.75*迟延履行期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总: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五、民间借贷利率之两线三区向一线两区转换的时间节点。

2020.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合同成立于2020.8月20日之前,如果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结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六、一个争议性问题

2020年8月20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而且在2020年8月20日已经按照超过新上限的标准支付了利息的,如今2020年8月20日之后,还能起诉追回多付的利息吗?

若新上限<X(利率)≤旧上限中的36%,那么多付就多付了,当时不能起诉追回,现在也不能追回。

若X>旧上限中的36%,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支持退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若X>旧上限中的36%,在2020年8月20之后包括当日起诉并且已经受理的,法院法院应当支持退还超过新规定四倍LPR部分的利息,而非支持退还超过36%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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