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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网络侮辱、诽谤入罪条件及公诉救济问题

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群众,网络诽谤、侮辱行为都会对当事人的名誉带来很大冲击:对于明星艺人来说,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不仅给他们个人的生活带来困扰,还会造成他们商业价值的贬损,直接影响事业发展;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会显著影响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甚至有人因网络侮辱诽谤导致社会性死亡,乃至自杀。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两个自诉犯罪,作为保护公民个人名誉权的最后手段:“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即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才处理,那么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被公然侮辱或者被他人以捏造的事实诽谤,并且情节严重。由于刑事证据规则奉行“存疑有利于被告”,对于普通被害人,想以一己之力搜集好侮辱、诽谤各方面的证据,将造谣生事者告进监狱,无疑是困难的。好在2022年最高检发出的指导案例,明确了网络侮辱罪、诽谤罪自诉案件转公诉案件的基本思路和步骤,让受到网络侮辱、诽谤的被害人能够有寻求公安机关侦查权介入、公诉救济的可能性。

构罪条件:

一是捏造事实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核心区分要点在于,侮辱罪并不需要捏造事实。只要在网上散布对他人的名誉会造成贬损的内容即可。但从当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没有捏造事实,仅是在网上无端谩骂他人,除了因谩骂英雄烈士等特殊人物而获罪的,几乎看不到因谩骂明星艺人、网络大V或者普通公民而按照侮辱罪定罪量刑的案例。例如,在网上评价某明星“长得丑” “演技差”“五音不全还唱歌”等,一般各国的司法共识都强调名人就有一定的忍受公众评判的义务,对名人的名誉权的保护要显著低于普通公民。该类负面评价即便传播很广,也不会被按照侮辱罪定罪量刑。

虽然侮辱罪没有要求捏造事实,但侮辱罪属于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实践中没有捏造事实的侮辱行为除非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否则很难定罪。所以,司法实践中被定罪的,往往是通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有一定传播影响的案件。这也是为何2013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强调了捏造事实诽谤的原因所在。

二是即便没有点名道姓,但在社会上形成特定指向,可以推知是谁,也能构成诽谤罪。

清朗行动推进一年多以来,网络上直接点名道姓捏造事实诽谤名人的情形已经较少。捏造事实造谣生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责,往往会想尽办法钻空子。当前一种典型的钻空子方法是,肇事者自行形成虚假的微信对话内容,对事主不点名道姓,引导网民将捏造的事实关联某名人。这样的行为是否足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构成犯罪,应根据附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如果在网络上已经对信息指向性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断和共识,且对该名人是否真有此事形成了广泛的讨论,实际上就已经对该名人形成了名誉损害的后果。那么,是否点名道姓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成为定罪的障碍。

三是一年内多次发送同一诽谤信息的数量应累计计算,网络点击量过5000或转载量过500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入罪标准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四是营销号及平台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般来说,平台是不会承认自己有明知的。明知与否也是很难被证实的。当前,在我国,还没有哪家互联网平台或营销号因为转载或运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网络舆情而被按照犯罪处理。在日本,西田典之教授指出,在网络炒作发生后,如果网络运营商无视被害人的删除要求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单独正犯。即运营商单独构成诽谤罪的正犯。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被害人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商删帖的情况下,运营商不删帖这类行为当前还是按照普通民事侵权处理。但西田典之教授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如果说原本运营商构成共同犯罪的障碍在于很难证明他们有故意、明知信息系捏造,但在被害人已经向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运营商显然就有明知的条件。不能再以不知道来搪塞。毕竟间接故意也是犯罪故意,即知道所运营发布的信息有可能是他人捏造用来侮辱诽谤提出申请的被害人的。

寻求公权力侦查、公诉的条件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明确提出诽谤罪自诉及自诉转公诉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核心要件在于:被告人郎某、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总而言之,自诉转公诉需要两方方面的条件:一是肇事者随意选择侵害对象寻求刺激和博取关注;二是捏造的信息传播范围广泛,引发网络更多恶评,且已经现实造成了被害人人格权受到极大损害(甚至包括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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