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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不开庭”困境如何破局?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公开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近期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法院系统“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解决一些见怪不怪甚至习以为常的突出问题。”而刑事二审案件普遍不开庭,正是此类问题的典型代表。

当前刑事案件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问题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从刑事立法、学理上,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都具有当然的合理性。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二审开庭审理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等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的执行,还是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上诉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自诉人充分行使自诉权、被害人充分发表意见等刑事立法理念的贯彻,刑事二审都应当普遍开庭,只有在特殊例外情形才能书面审理不予开庭;另一方面,无论理论界和律师实务界如何呼吁,刑事二审法院普遍还是利用刑事诉讼法二审可以不开庭的“例外情形”,将“例外”变成“常态”,近九成的刑事案件二审坚决不开庭审理。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也难免在刑事二审阶段出现了一些激烈对抗,例如家属上访、辩护人不开庭坚决不交辩护意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提出“要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筹考虑,更加重视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问题,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才叫'实现’公平正义。”试问在立法和学理上都应当普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到了现实中却普遍不开庭,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审判机关的公正?

法律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回归制度的完善,当前刑事二审普遍不开庭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二审不开庭缺乏明确化的标准和程序约束。个人认为在具体标准上,应当将不开庭审理限定在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仅对法律适用存在异议,或者二审法院已经决定发回重审等特殊情形;在程序约束上,当上诉人、自诉人、被害人提出二审开庭申请,法院决定不开庭时,应当出具书面的裁定说明不开庭的理由和依据。特别是上诉人、自诉人、被害人提出新证据或调取新证据申请时,二审法院必须对新证据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必须在上述书面裁定中明确说明新证据和申请为何不成立。同时,对于所有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至少应当举行类似庭前会议的程序,确保上诉人、自诉人、被害人有现场当面陈述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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