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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的规模有多大——从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分析

我国的死刑执行情况数据究竟是何种规模,属于国家机密,无从得知,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之中可以大概进行推断。

我国的死刑罪名截至目前为止存在46个,但是实践中集中适用的并不普遍,核心为杀人、抢劫即贩毒案件,此外,强奸、故意伤害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是时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但是也是以上述案件之中涉及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情节,这是由于中国刑法罪状设置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刑法之中规定了太多的死刑,这就决定了上述罪名将吸收故意杀人,上述做法将国外属于想象竞合以故意杀人论处的刑事案件分散于诸多罪名,其被判处死刑的实质仍为故意杀人。

陈兴良教授曾推测,我国每年的死刑执行数量在10000人左右,在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的修正之后,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大幅减少,但是修改过程中削减的死刑罪名为实践中从未适用的罪名,死刑罪名的减少并不必然明显地压缩死刑案件的数量,如此前规定的走私核材料罪从未被适用,但是其依然被规定了死刑。

当前我国死刑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规模,从最高院的工作报告中可见规模,在2023年的报告中讲明过去5年的重大刑事犯罪情况如下:

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3.8万件27.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对高承勇、张维平、陈宇萍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查阅2022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其讲明如下:

审结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惩治涉枪涉爆犯罪意见,审结相关案件9984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万件,平厉打击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估算,在过去的5年之间,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每年平均5万件左右,案涉近6万人;毒品犯罪案件每年6万件左右,案涉9万余人。

按照我国杀人致死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的惯例,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也是相当巨大的。这还不包括数量众多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有人曾试图从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人数,死刑案件平均的核准时间等因素推测该数据,也会得出极有意思的结论。

在我国,死刑罪名减少的难点究竟在哪里,从杀人案件而言,反映了“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就毒品犯罪而言,反映了全世界对其严厉打击的趋势,即使在废除死刑的国家,毒品犯罪也是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就经济犯罪而言,近十几年以来,除贪腐达到十亿元以上的赖小民及李建平之外,从未有其他案件适用死刑,对贪腐犯罪适用死刑反映了人民对腐败的切骨痛恨。这些因素正是导致死刑难以被压缩的原因。

除此之外,更为深处的原因,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难点还是在于缺乏正确的死刑观。这里所谓死刑观,是指对死刑的态度和立场。死刑观的不同,决定了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命运,也决定了我国废除死刑的立法进程。死刑观有正义观和功利观这两个维度:前者从公正与否的角度阐述死刑存在的合理性,而后者则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死刑存在的根据主要还是一般预防,即预防必要性。这从以上报道所披露的委员在发言中所透露出来的话语是能够得到印证的。例如,相关人士言及集资诈骗罪不应取消死刑时的理由是,它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引发群体性事件,会干扰和危害国家 的经济、金融安全。

因此,在这些人士看来,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必要的。这一论述中的潜台词是,如果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引发群体性事件,会干扰和危害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这种思想反映了在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上,对于死刑的严重依赖。其实,这是对死刑功能的一种误解,以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某种犯罪的发生。

这里涉及对犯罪产生的根源的认识。一定的犯罪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生活状态的征表。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它反映了当前我国 金融的国家垄断,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现实。在现有的国家金融体制下,金融难以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各种形式的集资诈骗行为才会层出不穷。集资诈骗罪在我国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经济犯罪,而在实现了金融市场化的国家,几乎见不到集资诈骗罪的踪影。可以说,集资诈骗罪是金融垄断的并发症,与金融垄断形影相随。

因此,如果不从金融体制改革入手,解决金融市场化的体制障碍, 集资诈骗罪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即使是死刑,也会无功而返。如果实现了金融市场化,不要说 死刑,集资诈骗罪几乎会消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功能,我们不能迷信,更不能将死刑作为达成某种社会或者经济目标的根据和手段。现在看来,减少死刑的当务之急是改变死刑观,摒弃那种崇尚死刑的错误观念,树立起对死刑功能的正确认知。这就是死刑的启蒙,这种启蒙应该是全民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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