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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减我也减——财税201832号、33号税前扣除额调整解读

全文共约1400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文稿 | 百君财税业务部

今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33号文件,就下调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两项措施有关的事宜作出通知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在4月25日又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助力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接下来就着重介绍一下这7项减税措施,究竟会为我们带来怎样的利好。

一、500万以下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分析:此前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调整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单位价值是指设备的购进价值或入账价值,文件并未明确,但基于现国际竞争大环境,企业可充分利用政策最大化实现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应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半征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分析:近年来,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逐步提高,这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

三、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分析:此前境内企业直接委托境外企业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然而,实践中有些境内企业往往会通过境内的另一企业间接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其研发费用按照旧规定也是可以实际扣除的。此规定实施之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加计扣除“操作”负担。

四、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延长到十年其实质就是给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十年的成长期限,进一步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分析: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同样,实现企业的永续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提高本企业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将对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人力素质起到助推作用。

六、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

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分析:之前的规定是,记载资金的账簿,企业新设立时,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七、创投和天使投资人投资额70%抵扣税额优惠推广至全国

将目前在8个(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由此可见,降低税负,藏富于民,进一步释放企业活力,将会是今后几年经济发展的主要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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