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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两级法院均被指罔顾事实 指鹿为马

图为离婚协议书原件。

图为程某伪造的离婚协议书。

图为判决书玩“穿越”,竟现“2108”。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民徐先生、谷先生同时向媒体反映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罔顾事实违法裁决,导致本应该属谷先生的房产被阜阳市国土局过户给其前妻,导致自己损失300多万元且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事实情况到底到底是怎样的呢?

夫妻感情不和离异,财产分割清晰

据谷先生介绍,他原本是阜阳市某银行的职员,其前妻程某则做煤炭生意。他说,由于程某在生意场中频繁接触一些地产、商业界人士,久而久之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和,于是,2010年1月28日二人经协议离婚。

根据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双方婚后剩余一男一女归谷先生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大唐家园1#楼104室,以及家电、轿车等财产归男方所有,债券、债务归女方(程某)所有。

2015年由于谷先生女儿将要到国外留学,前妻程某以在国外照顾孩子为由要求将女儿留学期间的监护权移交给自己。于是,同年7月10日谷先生与程某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办理了监护权委托公证,其中包含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

生意失败被起诉,法庭出现两份离婚协议

由于婚姻不幸,加之想到生意场上闯荡一番,离婚后的谷先生于离婚后不久就在单位办理了停职手续,并向朋友徐伟共借款120万元准备在做生意。

然而,由于长期在单位工作对生意场风向把握不准,导致生意一败涂地,血本无归。

由于生意失败不能如期履行还款协议,2016年4月徐伟一纸诉状将谷先生告上法庭,并于2018年5月份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准许执行阜阳市颍州区大唐家园1#楼104室的房屋。

然而,经过法院和徐伟调查却发现,位于颍州区大唐家园1#楼104室的房屋却莫名的归在谷先生前妻程某的私人名下,已经在阜阳市国土局办证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据徐伟与谷先生介绍,法庭上程某甚至拿出了另外一份离婚协议。该份离婚协议与当初谷先生和程某签订的协议却大相径庭,除了签订日期一致外,关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完全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正好相反。

采访中,谷先生告诉记者,阜阳市国土局就是凭着程某所持的伪造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给她办理的过户手续。

基于事实的存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程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所持有的这份对自己有利的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重新签订的,因此应以民政部门保存的这份离婚协议内容作为双方最终约定更符合生活常理,即案涉房屋归谷涛所有。并于2018年5月18日做出(2018)皖12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准许对登记在程玲名下的颍州区大唐家园1#楼104室继续执行。

二审案情大反转,法院被指罔顾事实

由于一审作出对程玲不利的判决,2018年10月程玲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8)皖1202民初621号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2民终2580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民政部门备案只是履行登记离婚程序所需要,并不能以民政局备案协议来否定程玲所持有的离婚协议,与此同时对于2015年7月10日谷涛与前妻在司法部门做的离婚协议公证也予以否定,不予认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谷涛称程玲所持的离婚协议是作废协议,但是并不否认协议上的签字为其所亲自书写,且自2010年双方离婚后,谷涛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房产变更登记事宜,现涉案房产还在程玲实际控制之下。即便两份协议均不能采信,根据民事案件证据优势原则,程玲所持的证据应比较充分。故,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请求撤销房产证,法院被指指鹿为马

由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迫于无奈。2018年12月,谷涛再一次一纸诉状将阜阳市国土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阜阳市国土局为其前妻程玲所颁发的房产证。

2019年1月17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2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谷涛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虽然程玲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离婚协议书与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不一致,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108)皖12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认定程玲所持的协议与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协议。,因此认定,阜阳市国土局审查程玲提交的申请材料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于是其作出上述判决。

据谷涛介绍,在一审法庭上程玲的代理律师张新三次回答主审法官李黎东提问,均承认程玲所持离婚协议上的民政局公章及“与存档一致”方章是程玲花钱找黄牛办理的,有庭审视频可以作证,同时,国土资源局给程玲过户房产时只留下离婚协议复印件。众所周知,全国国土部门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时必须留存盖有红章的离婚协议原件,而程玲的房产过户手续则是一个例外,为此谷涛对此提出质疑。

至此,徐伟、谷涛、程玲三方的房产纠纷争夺战算是告一段落。然而,对于徐伟、谷涛来说算是所大的输家,一个不能执行到应有的欠款,一个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采访中,徐伟和谷涛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均感到震惊和愤怒。他们认为,阜阳市和颍州两级人民法院一个罔顾事实,一个指鹿为马,造成当事人损失惨重。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记者另外注意到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皖1202行初236号判决书却犯下了一个低级错误,将引用的应为“(2018)皖12民终2580号”,错误的写成“(2108)皖12民终2580号”,玩起了穿越。

针对该案,记者将进一步跟踪报道。(长江 黄山 黄河)

编辑: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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