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梅与2010年7月入职深圳某会计公司担任行政前台一职,入职当天孙晓梅除了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外,还签订了一份“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中表明孙晓梅已经在老家参加了社会保险,希望公司不用替她参加社会保险,改用现金补贴的方式每个月发放。
2013年6月底,当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会计公司负责人找到孙晓梅,表示他们希望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孙晓梅同意之后,双方再一次针对社会保险改用现金补贴的形式进行确认。
2015年8月中旬,孙晓梅由于工资问题与领导产生了矛盾,随后公司收到了孙晓梅寄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明由于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她被迫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会计公司虽然对于孙晓梅的出尔反尔感到诧异,但还是积极排人事前往孙晓梅的住所与其沟通,最后在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孙晓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孙晓梅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无需向孙晓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因为孙晓梅实际上已经在老家参保,而且在入职的时候也签订了《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最后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内也有明确约定,会计公司每个月以现金补贴的方式,发放到孙晓梅的工资里面。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没有帮孙晓梅缴纳社会保险有错,但孙晓梅在签了《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并且拿了现金补贴的情况下,反过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于法无据。
孙晓梅不服一审仲裁结果,决定继续上诉,她认为不管自己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错,会计公司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帮其缴纳社会保险就是违法,所以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社保补贴的情况下,接着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所以驳回了孙晓梅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看着一审和二审法院都站在了公司那边,孙晓梅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选择申请再审,她认为公司没有替其缴纳社会保险,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她经济补偿金,法院的判决很显然是错误的。
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到底该不该支付孙晓梅经济补偿,然而根据公司提供孙晓梅入职时签订的《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来看,孙晓梅如今反过来解除劳动合同向会计公司索要经济补偿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后高院驳回了孙晓梅的再审申请。
其实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反过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作为,实际操作中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公司不替员工缴纳社保就是违法,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有违诚信原则,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厕,而《民法总则》第7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城市,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质疑,对司法机关裁判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弥补法律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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