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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 2015年-技术要点
编制此指南,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有效衔接。规范信息: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74911/1681287.shtml 众智建筑资源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程建设、政策参考和案例,共四个部分。在工程建设方面,指南梳理了停车库和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路内停车泊位、居住区停车挖潜改造等的技术要点,以及优化交通组织和平面布局等功能提升的技术措施。在政策参考方面,指南分别从落实用地、资金筹措、简化审批等方面提出供地方政府参考的政策措施。同时,指南还提供了我国部分实践案例。
特对2.2节 技术要点 列出,分享给大家!!
2.2 技术要点
2.2.1 停车库和停车场
2.2.1.1 停车库、场的规模按停车当量数可分为四类,如表 2.2.1 所示。
表2.2.1 停车库场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
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停车库停车当量数>1000301~100051~300≤50
停车场停车当量数>500301~50051~300≤50
注:其中机动车停车当量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2.2.1.2 停车库、场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的规划设计应满足车位对外经营的管理要求。
(2)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
(5)基地内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的坡顶或者坡底,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
图2.2.1 库址车辆出入口坡顶与道路红线关系图
(6)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图2.2.2 机动车基地出入口通视要求示意图
1—建筑基地 2—城市道路 3—车道中心线 4—车道边线 5—视点位置 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7—基地边线 8—道路红线 9—道路缘石线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第11.2.9条,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如图2.2.2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6)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相邻停车库、场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8)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2.2.1.3 停车库、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2.2.2的规定。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交通模拟计算时应考虑消防紧急疏散时间控制和单车道通行能力限制的影响因素。
表2.2.2 停车库、场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注: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车库、场,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2)出入口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指南2.2.1.2条的规定。
(3)出入口设置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采取单行线、右进右出等方式,减少车流冲突,保证车辆顺畅行驶。
(4)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5)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上行、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叉。
(6)设有道闸的停车库、场,道闸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7)停车库、场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四层及以上的多层停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停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
(8)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的,应统筹考虑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2.2.1.4 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场)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车库(场)区的功能空间除考虑停车区、通行区外,应组织好步行流线,设置步行安全通行带。
图2.2.3 停车库(场)步行安全通行带
(2)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
(3)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5)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6)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的最大限值的规定。当机动车道路纵坡相对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2.2.1.5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2.2.3的规定。
表2.2.3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注: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2.1.6 车辆出入口、坡道、停车区域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2.2.4的规定。
表2.2.4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车型最小净高(m)
微型车、小型车2.20
轻型车2.95
中型、大型客车3.70
中型、大型客车4.20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2.2.1.7 停车库按出入方式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2)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2.2.5 的规定;
表2.2.5 坡道最小净宽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当曲线比较缓时,可以按直线宽度进行设计。
2)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表2.2.6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3)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图2.2.4 缓坡
1—坡道起点     2—坡道止点
(3)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小型停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停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2)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
3)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
4)停车库应在每层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5)当采用升降平台时,应在每层周边设置安全护栏和防坠落等措施;
6)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限高和限载标志。
2.2.1.8 车库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或三种方式混合布置。
图2.2.5 停车方式
2.2.1.9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2.2.7 的规定。
表2.2.7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
2.2.1.10 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错层式停车区域将各停车层楼板标高垂直错开半层,形成两部分停车区域,它又可分二段式和三段式。图2.2.6 为错层式停车区域,(a)为二段式,(b)为三段式。
图2.2.6 错层式停车区域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为各停车层楼面倾斜,并兼作楼层间行驶坡道的停车区域。图2.2.7 为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一种。
图2.2.7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
(1)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2)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3)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叠交,叠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2)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2)当停车位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60o;
3)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2.2.1.11 停车库、场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应设置停车场(库)入口标志、规则牌、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止驶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车行道应设置车行出口引导标志、停车位引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边缘线和导向箭头。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位编号、停车位标线和减速慢行标志。人行通道应设置人行道标志和标线。出口应设置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驶入标志。
(2)应在地面上用醒目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cm~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3)应保证引导标志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引导内容的一致性。在系统内所有节点(如入口、路线上的分岔点或汇合点等)都应设置相应的要素,并应通过标志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合适的路线进行引导。
2.2.1.12 停车库、场的防滑、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
(2)通车道和坡道的楼地面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3)通车道和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凸出结构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4)停车位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其高度宜为0.15m,且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5)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6)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m,高度不应小于0.15m。
(7)通往停车库、场的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根据需要设置防坠落物设施。
(8)当停车库采取天然采光时,停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眩光设施。
2.2.1.13 停车库内设备管道宜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宜采用不同颜色和符号表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2.2.1.14 停车库、场应根据需要设置通讯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2.2.1.15 停车库、场的给水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冲洗用水宜优先采用中水。
(2)在可能产生冰冻的停车库、场,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3)停车场、敞开式停车库排水设施应满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4)停车库、场内车辆清洗区域应设给水设施,并宜优先采用排水沟排水。各种污水排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5)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6)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7)停车库、场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开式停车库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和停车场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8)停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9)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敞开式停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2.2.1.16 停车库的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停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寒冷地区停车库内宜设采暖设施。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2.8 规定。
表2.2.8 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名称室内计算温度(℃)
停车区域5~10
洗手间12~1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16~18
(2)对于设有采暖设施的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2.2.1.17 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2)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停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的风量。停车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2.2.9 规定,单台机动车排风量应符合表2.2.10规定。
表2.2.9 停车库换气次数
序号建筑类型换气次数(次/h)
1商业类建筑6
2住宅类建筑4
3其它类建筑5
表2.2.10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
序号建筑类型单台机动车排风量(m3/h)
1商业类建筑500
2住宅类建筑300
3其它类建筑400
(3)机动车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2次/h。
(4)停车库送风、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5)车库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6)中型及以上停车库送风、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运行方式宜采用定时启、停风机或根据室内CO气体浓度自动控制风机运行。
(7)车库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
2.2.1.18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场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场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2.2.1.19 停车库、场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停车库、场内宜设配电室,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停车库、场的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
2.2.1.20 停车库、场的照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库、场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2.2.11的规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照明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
表2.2.11 照明标准值
注:行车弯道处,照度标准值宜提高一级。
(2)停车库、场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3)坡道式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15:1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4:1取值。
(4)停车库、场内停车区域照明应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停车库宜采用智能控制。
2.2.1.2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整理自:众智建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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