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袁春华)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一审法院认定奖励2毛钱并无不当,贾某某上诉。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1月3日《齐鲁晚报》)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
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原来不是一毛不拔,拔了二毛!”网友的评论很犀利。有网友说,“奖励两毛钱是对举报人的羞辱性行为,言下之意,让你举报过期食品!”“两毛钱?打发叫花子啊。”此评论系调侃,基本靠猜,作不得数。然而,食药监局对该超市顶格处罚5万元,对举报者的奖金数额却从轻发落,这“一大一小”之间,让举报者情以何堪。
不错,食药监局作出“奖励2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贾某某因此获得的奖励金额为0.2元。
不过,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67号《奖励办法》,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由此解读,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某某,理当获得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
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但是,早在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就修订了13号《奖励办法》,为什么济南市却迟迟不予修订《济南市奖励办法》,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奖励2毛”显然有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看似激励却成了“负激励”。至于贾某某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更期待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的反思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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