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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是什么?
明清附加税之一。原指将零碎银两铸成银锭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明代将征收之细碎银两重新熔铸为一定重量的银锭,存入国库,而将熔铸之耗损部分名曰火耗,亦称火耗银,由纳税者承担。清初火耗各地不一,有高至百分之五十者,甚至解运往返费用,皆摊入其内。雍正时列入正税,无定额,欲征税时每两银加征一、二、三分不等,存留地方,主要用于公费及官吏养廉。

【释义】:“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但“火耗”的不断加重引起百姓反对,不利于长治久安。康熙后期不断有大臣上书要求把“火耗”规范化征收与使用。但康熙不愿加税,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后,力图整饬吏治,强化财政,于是实行“火耗”归公和向官员发放养廉银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

  《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另征火耗,高达百分之二、三十。清初征收火耗率有达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火耗列入正税,留在地方上备用。二、铸造钱币等的损耗。《文献通考·钱币》:“(宋)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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