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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绝理赔?
本报讯 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赔,理由是其驾驶证超期未审验。在要求理赔无望的情况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绝理赔?
驾驶证超期成理赔“绊脚石”
2011年9月12日,沈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之后双方经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吴某的各项人身伤害损失共计7143.26元由沈某予以赔偿,沈某的损失则由吴某赔偿。
事后,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向吴某赔付的7143.26元。但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虽在保险期限内,但其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其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故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沈某在事故发生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沈某与对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在场,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
法院认为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经审理,海盐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海盐法院认为,该规定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海盐法院根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海盐法院认为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经综合审理,海盐法院认为,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依法成立,同时,认为保险公司以沈某驾驶证超期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沈某保险赔偿金共计55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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