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两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两岁到八岁阶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八岁以上着重遵循孩子的意愿。
孩子在两岁以下和八岁以上抚养权判定规则通俗易懂,唯有2-8岁阶段,让人有点捉摸不透。什么叫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一旦双方都要争孩子,肯定都认为孩子跟自己,对孩子最有利。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着重规定了两岁到八岁阶段抚养权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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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的思维误区
不过,很多人看完,还是无法解读,什么叫最有利于孩子?比如,有的人情况就是,我平时带孩子时间长,跟孩子感情好,但是我没工作或者说收入不高。对方有本地户口、有房产、有钱,是不是我就比不了?
这种困惑主要是源于对法律的认知不清,具体如下:
即,曲解抚养权的本质含义,将非关键因素当成优势来作为争夺抚养权的重点。
比如,男方有本地户口,孩子跟了自己,可以在本地比较好的小学进行就读。
这个因素,看似影响很大,实际上就是一个哑弹。因为,认定了抚养权,并不等于剥夺监护权,即使离婚,父母双方依旧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义务。通俗来讲,孩子可以利用父母的优势资源,离婚以后,依旧可以继续享用。比如,抚养权归了母亲,并不耽误孩子享受父亲户口所带来的学位资源。
实践中,有些人喜欢用表格对比法,将双方的抚养优势进行全方位比较,这样看起来得出的结论很客观,但实际上所进行对比的点,可能对抚养权影响不大。最终,我们的对比表格,可能起到了帮助对方的效果。
二
实践中的参考因素
这种无差别的对比思维,实际上是曲解了抚养权的本质定义。抚养权追求的是哪一方更适合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学习。
从照顾角度来说,着重对比的是,陪伴时间、陪伴情感和照料人本身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照顾别人。其他的,都属于非重点考量因素。
比如,男方经济条件好,有大房子住,但常年出差,很少陪孩子,这在抚养权层面来看,并不是重点考量因素。
比如,谁跟随孩子生活时间长、谁跟孩子感情更为融洽、自己以后还有无生育能力,这些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关键因素。
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时,才作为一个变量思考因素。而此处的重点因素关键在于是否能胜任照料孩子,比如身体条件、对孩子的了解程度、与孩子的感情状况等。
三
如何展现
除了对法律存有误解外,很多人面临的困境在于如何证明自己更适合带孩子。具体,我们可以从如下维度展开:
维度一
证据举证层面,除举证我们对孩子的陪伴度(包括生活、学习)外,还要系统对比对方的参与度。比如,学校家长群的参与度、孩子日常事务安排(如买东西、治病等)。
维度二
在举证方法层面,若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优势不突出,建议适当采用向法院申请社会调查员介入调查、申请亲子关系评估、提交详细的孩子成长规划方案和抚养方案等。
维度三
适当考虑对方离婚后的参与程度。离婚后,完全拒绝对方介入孩子事务,这个思维,并不适宜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在该层面,适合多表达呼吁让孩子能够接受父母双亲的爱。
总之,2-8岁孩子抚养权现在侧重点在于孩子利益本位,而非刻意满足父母情感需要。离婚后,我们要让孩子能仍享父母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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