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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管理人协会 | 管理人考评办法与自律规则

按语:2019年1月12日,第一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厦门成功召开。在论坛开幕式上,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发布了《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考评办法》《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自律规则》。现经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授权,全文推送上述文件,以飨读者,特此说明并致谢。


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考评办法

(2018年7月13日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规则,协助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监督和评价机制,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及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协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逐步建立严格、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考评机制,逐步建立管理人评价档案,协助推进管理人履职动态管理。

第三条 考评以会员书面自评结合本会理事会个别点评的方式,围绕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管理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评自评部分采取打分制,设立四个单项,每个单项设单项得分总分,四个单项得分总分合计即为被考评会员的自评部分最终得分。

每一单项下设立若干基础计分项目和加(减)分项目。每一单项得分总分由基础计分项目得分 加分部分得分-减分部分得分组成。单项得分总分超过该单项总分的,按该单项总分计;单项得分总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五条 自评打分满分为100分。自评得分总分在60分以上的,为自评合格评价;自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自评不合格评价。

第六条 考评自评部分的四个单项分别是勤勉尽职情况、专业水准、工作经验、工作绩效。

第七条 勤勉尽职情况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情况

1.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的情况;

2. 及时、高效完成法院指定工作的情况;

3. 未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接受法院监督的情况

(三)惩戒情况

本单项可根据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情况设立相应的减分项目。

第八条 专业水准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管理人名册入册情况

1. 会员在厦门中院管理人名册中的分级情况;

2. 会员在福建省内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入册情况;

3. 会员在福建省外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入册情况;

4. 个人会员作为入册管理人的情况。

(二)管理人所在机构的规模情况

1. 管理人所在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

2. 管理人所在机构本专业执业人员数量;

3. 管理人所在机构专职处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数量。

本单项可以设立若干体现会员专业水准的加分项目,如相关政府部门、各级法院对会员在破产法领域的嘉奖,发表破产法领域的论文数量或与破产法领域有关的正面社会评价等。

第九条 工作经验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最近两年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情况

(二)考评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情况

本单项可以设置如下加分项目。

1. 最近两年办理的破产案件中,根据案件类型单独计算的加分项目。

2. 考评年度,根据案件类型、破产企业资产规模、债权规模、债权人人数、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等因素单独计算的加分项目。

第十条  工作绩效单项应包含以下基础计分项目。

(一)考评年度在办案件的管理成效,如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管理人工作等

(二)考评年度在办案件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三)考评年度会员对本会日常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等活动作出的贡献程度

本单项可根据个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人为案件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资产处置、引进投资方等方面作出的贡献程度酌情设立加分项目。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会员授权本会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评价表》,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于每年2月28日前,根据《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评价表》的分项内容,对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自评打分。考评年度会员未被随机选定担任管理人的、或未实际处理破产案件的,可向本会申请不参与该年度会员考评。 

本会理事会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对本会会员自评打分情况进行个别点评,并将自评表和个别点评书面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会员授权本会理事会解释本办法,同时授权本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以理事会会议通过修订案的方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单项、基础计分项目和加(减)分项目,并据此修订《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评价表》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评价表》



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自律规则(试行)

(2018年12月7日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强化本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违规行为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地方人民法院制定的管理规则;

(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第二章 自律委员会

第三条  自律委的设立

本会理事会下设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独立行使对会员的监督权与调查处分权。自律委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自律委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四条  自律委的产生

自律委设主任一名,委员五至七名。

自律委主任由本会分管督导的副会长担任,自律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本会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  任期

自律委成员的任期为五年,与同一届理事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  委员任职资格 

自律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望;

(二)从事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资格丧失

自律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丧失本会会员资格的。  

第八条  委员资格撤销

自律委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自律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经自律委主任提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主任职责

自律委主任的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自律委的工作,签发自律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自律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自律委的工作任务,协调自律委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自律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委员的回避。  

第十条  委员职责

自律委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认真、按时地完成自律委交办的工作;  

(二)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自律委的声誉和权威;  

(三)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四)不得利用自律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成员的回避

自律委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在自律委对该案件进行处分决定的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自律委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执业; 

(四)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三年内曾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执业;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回避的决定

自律委主任的回避由会长决定,自律委委员的回避由自律委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回避的告知

自律委应在送达立案通知的同时向被投诉人(被调查人)送达全体委员名单,告知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申辩期内提出。  

对提出的回避申请,自律委应当在申请提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并通知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和被申请回避的委员,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处分措施

第十四条  处分种类

自律委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限期整改;    

(二)警告;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建议人民法院暂停指定违规会员为破产管理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建议人民法院将违规会员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七)建议理事会撤销违规会员的会员资格。

处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所有处分措施均应由自律委作出书面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履行特定义务

自律委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履行特定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议除名或撤销会员资格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委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将违规会员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或建议理事会撤销违规会员的会员资格: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二)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从轻、减轻、免于处分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的书面检讨;  

(三)自觉接受自律委的建议,改正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四)主动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从重处分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过本会处分,但拒绝接受处分或整改;

(二)曾因同类违规行为受到过本会处分或其他行业协会处罚;

(三)在调查中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逃避、抵制或阻挠案件调查;  

(六)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自律委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同案处分

其他行业协会针对同一个案件作出处罚的,不排除自律委同时作出纪律处分。

第四章 投诉与立案

第二十条  投诉

任何个人或单位,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并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均有权通过自律委对该会员进行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诉的受理

本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接待记录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接待记录应当存入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立案决定

自律委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自律委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匿名投诉

自律委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管辖

本会对案件的管辖采用属人原则,凡我会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本会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查处

由三名以上自律委委员书面提议,经自律委主任批准,自律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与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相关人员投诉。

第二十六条  追究时效

针对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追究时效为三年,从涉嫌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嫌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追究时效的投诉,本会不予立案。  

自律委依职权直接查处会员的违规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若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情节或后果严重,超出追究时效仍需立案调查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自律委委员书面表决同意,并经会长批准,方可立案调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通知

自律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涉嫌违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

第二十八条  举证责任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调查)事项中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破产管理人职责,无违规行为。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利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拒绝配合调查

在自律委的要求下,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如拒绝申辩或拒绝提交业务资料等主要或关键证据,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自律委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章 调查与听证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组

自律委应当指定三名委员成立案件调查组,其中一人担任调查组组长,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调查范围

案件调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情,调查范围不受投诉内容的限制。调查发现投诉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一并调查,无需另行立案。

案件调查组如发现其他会员有与本案关联的涉嫌违规行为的,经自律委主任批准,可以追加有关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

第三十二条  依职权调查

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自律委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调查组可以向自律委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自律委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本会经费拨付。

第三十三条  听证权的告知

根据案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自律委拟给予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纪律处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依申请听证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自律委告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自律委应当根据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五条  听证权的放弃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放弃后不得对该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自律委可以不组织听证并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撤销听证申请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请求撤销听证申请,撤销听证申请的,不得对该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职权听证

自律委在作出惩戒决定前,根据案件调查组的建议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

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自律委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案件相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听证会的延期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案件调查组组长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未申请延期又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条  放弃申辩权利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提出听证申请又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不陈述、不申辩,或者直接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不影响自律委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由案件调查组组长主持,案件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和证人询问。

第四十二条  听证记录

听证记录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以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自律委的工作档案。自律委有权制作听证会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记录的补充材料。

第四十三条  出席义务

投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是个人会员的,其本人应当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是单位会员的,其负责人或与该案件有关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

第四十四条  缺席听证会

投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会的,自律委可以按撤销投诉处理。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会的,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自律委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的旁听

本会秘书处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日程表向本会个人会员公布。本会个人会员可以向秘书处申请旁听。

第四十六条  调查期限

案件调查组应当在申辩期满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自律委主任作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补充材料或调查取证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十七条  中止调查

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经自律委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待相关程序结束后或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四十八条  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组应当向自律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建议。案件调查组成员对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六章 处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作出期限

自律委依据案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作出处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中止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自律委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的表决

自律委集体讨论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决定。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自律委委员出席,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应由有表决权的自律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

自律委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匿名投诉的除外)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

决定书文本和其他文件应当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依申请复查

被处分会员对自律委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长会议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说明要求复查的理由。

第五十三条  依职权复查

会长会议认为自律委做出的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及执业行为规范有误,或者调查处分的程序不当的,有权在该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年内就该处分决定启动复查程序。

第五十四条  复查程序

会长会议应当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证据和复查理由,结合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给予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书面审查。

会长会议成员可以听取申请人和自律委相关委员对案件及其证据的陈述和质证意见。

第五十五条  复查期限

会长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会长会议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查工作的,可经会长批准延长复查期限,但延长的复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复查表决

会长会议按照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会长会议成员如有本规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对该案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复查中止

复查期间,因与复查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导致复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由会长决定中止复查程序,复查程序在前述情形消除后恢复。复查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第五十八条  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作出:  

(一)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表决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处分措施应予变更的,或者原处分决定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的,或调查、表决程序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并发回自律委重新调查与表决。

第五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在会长会议作出的十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条  重新调查

经过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查的案件,由自律委另行指定案件调查组依照本规则重新调查。原案件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回避。

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自律委可以邀请法官、法学教授等协会外人士作为特邀调查员加入重新组成的案件调查组,特邀调查员的工作补贴由本会经费拨付。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生效

被处分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会长会议维持原惩戒决定的,自律委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记入履职档案

除限期整改、警告处分以外,所有的惩戒决定均将记入会员的履职档案。

第六十三条  限期整改

自律委给予会员限期整改处分的,应向被处分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应按期整改,并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提交《整改报告》。被处分会员未按期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拒绝接受限期整改处分,由自律委在工作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六十四条  警告

自律委给予会员警告处分的,应向被处分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其在决定回执单上签字,并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单寄回本会秘书处留存。

被处分会员拒绝在回执单上签字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回执单寄回秘书处的,视为拒绝接受警告处分,由自律委在工作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六十五条  通报批评

自律委给予会员通报批评处分的,除了向被处分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其在决定回执单上签字,并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单寄回本会秘书处留存,还应将《处分决定书》抄送给本会的全体单位会员,对被处分会员通报批评。

被处分会员拒绝在回执单上签字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回执单寄回秘书处的,视为拒绝接受通报批评处分,由自律委在工作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六十六条  公开谴责

自律委给予会员公开谴责处分的,除了向被处分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还应将《处分决定书》抄送给本会的全体单位会员,并在省级报刊或本会宣传平台上刊登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

第六十七条  建议法院暂停指定或除名

自律委建议人民法院暂停指定违规会员为破产管理人或将违规会员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了向该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还应向相关人民法院发送《处分建议书》,建议其对该会员作出相应处分。

第六十八条  撤销会员资格

自律委建议理事会撤销会员资格的,应向被处分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会长会议维持原惩戒决定的,自律委应将该处分决定报请理事会核准。经理事会核准后,自律委应将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在本会宣传平台上公示12个月。

第六十九条  拒不执行决定

被处分会员拒不执行自律委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履行特定义务的决定的,自律委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经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生效,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则未详尽之处,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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