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在2015年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在该通知中,提出“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统一和规范。
在该通知中,明确了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个人身份补缴,其补缴基数和比例为:
意一点,根据该通知,进行补缴时并没有规定滞纳金,按照正常的社保补缴程序,是应该有滞纳金的。
根据该通知,不少六七十岁的都选择了一次性缴纳10万左右,补缴了社保。后来,这项政策却突然叫停了,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原因。
根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应该是基于以下原因。人社部、财政部在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山东省也随后下发文件制止了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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