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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杭州市国税局纳税指南编委会日期:2013-02-28
 

    编者按:我国是一个资源消耗大国,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不断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专题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问: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国家对农村剩余物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在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五大类优惠种类,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调整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享受优惠不需取得经信系统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但增加了其他一些规定,如: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09000IS014000认证,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

1.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5.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问:哪些资源综合利用应税劳务可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垃圾处理(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劳务免征增值税。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的哪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6.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7.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 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9.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1.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2.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问:以上的“废渣”具体是指什么?

答: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问: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具体是指什么?

答:“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7.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8.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9.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11.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2.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3.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4.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问:以上的“蔗渣”、“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具体是指什么?

答:“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问: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是以重量,还是以体积为标准计算?

答: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问: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执行?

答:以上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问: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达到以上的标准外,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 201011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3. 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5.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问: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务核算上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综合利用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提供)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退(免)税政策。

问:不符合条件骗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增值税审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表》,免税产品可用CTAIS中的表式;

2. 《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3. 涉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产品需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 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需报送《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5. 废料供应商与产废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废料供应商购货发票复印件(废料全部从产废企业购入的可不提供)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疑义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相关的其他资料。

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自20081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11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依据什么规定执行?

答: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在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凭《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财务核算上应当注意什么?

答: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还能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企业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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