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章共9条 ,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和技术推广的规定。 一、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支持”两字。 强调国家不仅要鼓励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还要提供相应支持。 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体现在经费支持,提供科研实验场地、人才培养基地,以及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等诸多方面。
二、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是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基础。
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受到地质、土壤、植被、坡度、降雨等一系列因子的影响,具有较为复杂的特征,但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必须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探索和掌握水土流失规律,创新水土流失防治的新技术、新方法,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目前,我国在水土流失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明显落后于生产实践的需求,急需要加强水土流失规律、水土流失监测预报、水土保持治理开发、水土保持效益评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模式等方面的研究。
三、加强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科技水平。
科学技术是推动水土保持快速发展的第一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水土流失防治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将它们应用到水土保持生产实践,将会大大加快水土流失防治速度,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大大高于经济效益,水土保持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等方面迫切需要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是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都离不开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针对目前水土保持事业艰苦、人才队伍不稳定和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发展落后于生产实践需求的现状,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技机构培养不同层次的水土保持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培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与水土保持工作相适应的、规模与结构合理的水土保持科技人才队伍,为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李飞、郜风涛、周英、刘宁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图片来自网络,与原文无关,天天向上 编辑。若涉及侵权,版权所有者可联系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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