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章共9条 ,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及表彰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 在原水土保持法中的“人民政府”前增加“县级以上”;在原水土保持法“奖励”前增加“表彰”。既是对政府管理职责的具体规定,也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活动的引导和鼓励。该条与本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一起构成鼓励和支持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其次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制定资金、税收、信贷、技术服务和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保护水土资源,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鼓励和支持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要求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治理。
各级政府要保护参与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从治理成果中取得的合法收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以人民政府的名义表彰,以人事或干部主管部门的名义表彰和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表彰等。
二是规定表彰奖励的对象是水土保持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可以是其他非政府组织等;个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表彰的对象还可以是生产建设项目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
三是规定表彰奖励的范围应当是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各个方面。如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测、宣传、教育和违法行为举报等。
四是表彰奖励的方式方法。一类是精神方面的奖励,可以采取表扬、嘉奖、通报表彰、授予光荣称号等具体形式,如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示范工程、示范流域(区)、示范县、示范城市等;一类是物质方面的奖励,可以采取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级别等形式。具体工作中可以采用一种形式或者同时采用两种形式。
4、【法条释义四】《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李飞、郜风涛、周英、刘宁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图片来自网络,与原文无关,我们的水土保持 天天向上 编辑。若涉及侵权,版权所有者可联系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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