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1 原来合同签订研究例数至少30例,现在想要增加20例,项目是竞争入组的,是否再需要伦理审批? 这个是一个“度”的问题。如果合同例数100例,竞争入组,按实际例数,做到110例,问题不大,不需要再过伦理,以“研究进展报告”的形式,让增加例数生效即可。 若是增加例数超过了合同例数的一半,上述方式就可能会在被检查时,专家有质疑。尤其是发生多起违背方案之后,专家可能会问,为何没有考虑增加例数的条件和研究能力?这样是否对新增加的受试者负责?——如此难以解释。所以,建议再走修正案流程,申请增加例数(相对比较大的幅度)。然后伦理通过之后去实施,后面就不会有问题了。 Answer 问 题 项目文件可以只签字,不写日期或交由其他人写、或打印日期吗? 在某些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只签字,由其他人补写日期的做法。在以药物注册为目的的研究项目中,这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包括打印日期。专家指出,签字和日期应同时签署,表述某个事项在某个特定时刻点的意见,并落实在书面为证。 回 答 问 能不能按以前的日期,补一个批件? 答 伦理审查有2种方式,一是会议审查,所有决定经汇报、提问、讨论后投票产生,以超过半数的投票为通过(其中又有到位委员的半数、法定组成委员的半数区别,依据卫计委和药监局不同的法规)。另一种是快审,需2位委员一致同意。而且这个同意的结论也会在会议上报告。所以,在工作程序上,基本不存在事后“穿越时空做工作”的可能。一旦有,那就会埋下工作记录的隐患,在项目核查的时候可能被揪出来。卫计委对这方面的检查还没展开。但药监局的检查方式,纵横追踪法、溯源,被查到的可能性太大了。 问 题 研究项目可能涉及与伦理委员不同的专业领域,有的问题隔行如隔山,你们委员能审查得懂吗? 医学研究确实博大精深,尽管伦理委员的组成同时覆盖了医药背景(包括内科系统和外科系统)、非医药背景(群众代表)、法律专家、伦理专家,甚至少数民族代表等,但这个多学科背景的团队仍然是有局限的。所以,还必须有伦理“顾问”的做法,作为补充。遇到某些专业问题就要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顾问,参与到项目审查中。顾问可以参与伦理会议审查,对研究者提问,也提供专业意见给伦理委员。不同的只是在最后投票的环节,顾问不投票。 回 答 我还有问题,可以问吗?
作者:蒋辉,男,现为福建省漳州市医院伦理委员兼秘书、学术委员;《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青委会副秘书长、福建医学会伦理委员。诗人,笔名白云岛。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9篇(第一作者13篇),为5本医疗管理专业书籍的编委,其中人民卫生出版社2本。多次在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做大会报告和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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