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出席发布会,介绍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问:我们注意到,在刚刚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中明确规定: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必须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请问为什么要15个工作日?能保证完成发放吗?
可以负责的说,经过这次清理并建立一系列的监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信心有效解决执行案款超期发放问题,使真金白银以最高的效率装到当事人口袋。
问:因各种原因,有些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到位大家也能理解,大家关心的是执行中有没有全力查找财产?是不是没有尽力就终结本次执行了?终本了以后是不是就不管了。
答: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就一定要并且可以执行到位,要求人民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并非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都有能力履行,并非所有案件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全部实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我们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但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统一动态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关键指标,建立了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执行不能”案件管理机制,对适用终本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规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仅就终本程序中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一项,人民法院不仅要对申请执行人而且要对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不仅要通过查控系统进行线上查询,而且要进行必要的线下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总之,要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地采取调查措施查明财产情况,并且将财产调查情况如实记录入卷。可以说,终本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终本后并不是就不管了,恰恰相反,我们将这类案件纳入终本库进行专项管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一旦发现财产就会立即恢复执行。近年来,全国法院恢复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到位金额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比如2019年恢复执行案件11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292亿元;2020年恢复执行案件124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849亿元。特别是今年在教育整顿期间,加大对终本案件的清查后,1-10月恢复执行案件13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076亿元。这也说明,最高法院加强对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是卓有成效的,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问:据我所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50多件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本次也发布了几份新的规范性文件,建章立制成果颇丰,那么如何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确保建章立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呢?
答:如您所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规章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强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实现裁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改革“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切实解决执行权过于集中问题。完善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压实各层级的监管职责。
二是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媒体和舆论监督,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托信息化将执行程序中的关键流程节点,如查控财产、处置财产、信用惩戒等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主动接受外部法律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执行工作,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畅通监督渠道。
四是进一步完善以科技信息为依托的执行办案系统。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各层级法院对关键流程节点实时监管,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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