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百姓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合理诊疗,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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