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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
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据央视新闻,12月7日,甘肃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表示,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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