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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合同期内不
《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涨房租,暴力胁迫承租人腾退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法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对个人最高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50万元罚款。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规定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拟对承租人居住期间的相关行为提出要求。承租人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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