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体现了宽严相济、源头治理的立法原则,该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免予处罚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均不属于免予处罚的范围。
免予处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规定免予处罚的三个要件。
一是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严格依据新法第五十三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
二是经营者举证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除外。
三是经营者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要求当事人进货过程符合《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要求。
应当排除在免予处罚之外的几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应如何执行免予处罚规定。在案件调查处理中,要现场或限时要求涉案当事人提出其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理由和证据。要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是连续的、真实的、账物相符。要综合裁量、慎重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免予处罚的仍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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